名師專欄

「板書」,可以說是在臺灣受師資培育的學生都不陌生的所需教學能力之一,同時也是教師甄試的基礎。余崇生早在2005年〈板書與板書書寫〉一文中指出,高品質的板書對於提示教學內容,引導學生思路,激發學生學習興趣等方面都有極重要的效果。不過,筆者發現在我國華語文教學的培訓中,無論是專業系所的養成或是師資培訓的進修課程,都相對較少論及「板書」的能力,即便是科技發達、教學媒體日新月異的今日,「板書」仍存在華語文教學的課堂當中,畢竟華語文教師的視野是面向全世界的,因此,「板書」能力無疑是適應各種教學環境所需的重要能力之一。
本文所說「板書」,指的是教師在課堂講課時,利用各種載體所書寫的文字,包含傳統的黑板、白板,乃至於平板電腦書寫後所投影出來的文字,都算是本文廣義的「板書」。筆者在本文中,無意探究華語課「寫字」的必要性,也不議論哪種拼音系統或是簡、繁字體的優劣,而是僅就身為一名需要書寫「板書」的華語教師而言,依個人教學與觀課經驗,提出三項「板書」書寫時宜共同注意的問題與建議,提供教師作為自身板書書寫的參考。
- 拼音系統的拼寫系統一致
臺灣養成的華語文師資,因為其成長背景經常接觸不同的拼音系統──較常見的包含威妥瑪拼音(Wade–Giles)、通用拼音及漢語拼音,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許多教師便會不小心將不同的拼音方式混用而拼寫錯誤。比如,「貴」的漢語拼音是gui,而不應誤寫成威妥瑪式的kuei。同理,提及地名「臺北」或「高雄」時,教師也必須清楚的分辨廣泛使用的英譯Taipei、Kaohsiung是威妥瑪式拼音,若在課堂中使用漢語拼音教學時,應拼成Taibei、Gaoxiong,才是一致的拼音系統。
- 漢字書寫宜求規範
語言課的「板書」重點,除了拼音以外,漢(國)字的字形呈現也不容忽視。儘管華語文學習者的需求和程度或與母語者相異,身為語言教師仍應熟悉「規範」的標準字體,比如書寫我國的正體規範字形時,「次」(左部件是「二」)、「骨」(下部件是上點下撇的肉)、「花」(部首為四筆劃不連筆)、「沒」(右部件不作「殳」)、「歡」(左上「卝」部件不出筆)等,都是常見、容易寫成不規範的字,應該稍加注意。
其實,漢字的書寫還牽涉異體字、簡化字等不同的概念,比如說前面舉的四個字(次、骨、花、沒)在中國大陸的簡字規範中就是不同的寫法,身為教師,應該留意的是所使用的教材出版規範,再視學習者需求調整,避免將兩種規範或標準混淆,也切勿在教學時「以俗為正」。
另外一項跟漢字相關的是字跡端正、比例合宜,儘管有些教師認為不同級別、不同背景(是否為漢字文化圈)的課堂板書可以有不同的表現,然而,「正楷」書寫無疑是華語文教師的基本能力,有了這項能力,才能視學習者差異而調整,特別是對於初級,甚至是零起點的學習者,因此,身為華語文教師應該檢視自己是否具備正楷書寫的能力,具體來說包含:(1)部件的比例合宜,比如「時」字的左右部件為左窄右寬、左短右長;(2)字跡端正,比如「元」字的豎彎鉤,不宜寫成豎挑;「衣」字的豎挑、撇、捺三筆畫,也不宜求快而寫成圓圈連筆。過多不該有的連筆、多餘的筆畫都可能誤導初學漢字的學習者建立字形的架構。
- 板書的視覺化呈現
無論是傳統的板書還是電子書寫,應都有其「視覺化」呈現教學重點的功能,然而,教師若未先思考板書的編排,常見過於紊亂的板書編排,比如:過多的補充和插入符號、畫出箭頭補充、文字越寫越歪斜或是忽大忽小、拼音或注音的標示有上有下等等,這些或許是因為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隨興」補充,然而,課堂後檢視白板或黑板,卻顯得雜亂無章。
以視覺化呈現來說,書寫板書時不妨參考「心智圖」的幾個元素,包含區分大小主題、精煉詞語、圖像呈現、顏色區分等四項,用這樣的方式檢視教師的板書的內容,即使只是課程中補充幾個相關詞彙,也可以視為課堂中的小主題,以較為一致、整齊的方式書寫,期望能幫助學習者在筆記本或是大腦的記憶中,留下較具結構的重點。
圖片來源:ChatGPT生成(後續微調

歐喜強
現職
國立空中大學數位華語文中心主任(2023-)
國立空中大學研究發展處教學評鑑組代理組長(協助督導業務)(2023-)
國立空中大學研究發展處專案研究助理(講師級研究人員)(2022-)
世新大學中國文學系兼任講師(2020-)
國立清華大學華語中心兼任講師(2017-)
中華全球華文網路教育學會祕書長(2022-)
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理事(2019-)
經歷
美國海軍官校赴國立清華大學海外語言學習計畫在地主任(2023)
國立空中大學數位華語文中心行政經理(2018-2021)
僑務委員會海外青年華語文研習班(遠距視訊教學)課程主任
僑務委員會海外華語文教師研習會(越柬組、美中南組)講座
醒吾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師資培訓課程講師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華語中心華語教師(2016-2018)
實踐大學華語中心兼任華語/文化教師(2016-2018)
台灣華語文教學學會祕書(201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