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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ion of Mandarin Teacher

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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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執行國家對外華語教學政策,提升對外華語教學人員之教學能力,確立其專業地位,特舉辦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報考資格

  1.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5條規定者。
  2. 具教學經驗者、僑委會「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二年制華語類科持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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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內容

  1. 筆試科目
    • 國文(測驗時間 100 分鐘)
    • 漢語語言學(測驗時間 80 分鐘)
    • 華語文教學(測驗時間 80 分鐘)
    • 華人社會與文化(測驗時間 80 分鐘)
  2. 口試科目:華語口語與表達(口試時間約 1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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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標準

  1. 考試科目「國文」、「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 文化」各科目滿分 100 分,以 60 分為及格。
  2. 考試科目「華語口語與表達」給分標準採等級制共分六級,考試成績達第四級以上為及格。其級層如下:
    • 六級:91-100 分
    • 五級:81-90 分
    • 四級:71-80 分(及格)
    • 三級:61-70 分
    • 二級:51-60 分
    • 一級:50 分以下
  3. 各科目及格成績,自翌年起算 3 年內參加本考試時,得予採計。
  4. 報考人 5 項考科(筆試、口試)成績均及格,始通過本考試,得依證書核發規定,核發「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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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書核發

通過本考試 5 項考試科目(筆試、口試)均及格且於科目保留期限內者(包括符合規定免考科目),併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本部發給本證書。

  1. 符合本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如簡章附錄10),其符合認定基準之成績單影本或證書影本,以提出核發本證書申請日前 3 年內測驗並取得者始為有效,不接受網路成績。
  2. 修畢前目認定基準所列外語種類以外之任何一種外語累計至少 8 學分或 120 小時以上之大學語言課程(例如:印尼語、越南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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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筆試及格
  • 口試及格
  • 證書核發

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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