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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115年華語教師赴泰國學校任教第115001TH通告

2026-01-15 18:00:00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115年華語教師赴泰國學校任教第115001TH通告

單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語言中心華語文組

地點:南部No. 1, Shuefu Road, Neipu, Pingtung 912, TAIWAN

任教國家 泰國                                                  
合作單位 詳見後附一覽表 (共6校)
負責人名銜
擬聘教師數 9 名
聘期起訖 115-05-01至116-04-30
教學人員資格 1. 基本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3) 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專業要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具對外華語教學經驗,班級教學時數滿 50 小時。
(2) 修滿對外華語教學學分學程 20 學分。
(3) 修畢華語文教學師資培訓滿 120 小時。

3. 考量泰國及校園生活環境差異,具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者尤佳。

4. 具基礎外語能力,英語或泰語尤佳。(請提供外語種類及程度)

5. 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證者尤佳。

6. 各校需求詳見附件一覽表。
待遇 泰銖
其他待遇 詳見後附一覽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教師每月生活補助費1,7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 (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教材教具費300美元,第二年續聘不予補助。
上述補助金額將由國內承辦單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轉發獲聘人帳戶。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詳見後附一覽表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詳見後附一覽表
授課對象 詳見後附一覽表
申請須知 1. 報名
(1) 即日起至115年2月27日(星期五)中午12時截止。(若遲未收到確認通知者,請來電08-7703202 #6672洽詢)。
(2)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下載履歷電子檔並備妥相關報名資料,於截止日前Email至pongsakornn@mail.npust.edu.tw,主旨:應徵115年赴泰國任教+姓名,逾期恕不受理;未完成人才庫註冊者,不予錄取。
(3) 繳交資料:
 A: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人才庫履歷表;
 B: 英文履歷表;
 C: 志願表,依個人任教志願填寫;
 D: 2分鐘自我介紹影音檔:包含自我介紹、赴任動機、華語文教學經驗;
 E: 10分鐘華語教學影音檔:課堂實際教學或模擬課堂教學,請依照志願表中教學對象的程度設計,內容應含講課、操練內容等;
   ** 影音繳交方式:請將上述(D及E)影片上傳至雲端硬碟(如:Google Drive)或線上影音平台(如:YouTube),並將權限設定為「知道連結的人為檢視者」。
 F: 相關資料(請備齊以下資料後合併成一個 PDF檔):
   > 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必備)。
   > 符合教育部「專業要求」之相關證明(至少具備下列任一項);
            1) 教學經驗證明(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50 小時以上)。
            2) 學分證明(修滿對外華語教學學分學程 20 學分以上)。
            3) 培訓證明(修畢華語文教師師資培訓滿 120 小時以上)。
    >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之外語(英語或泰語)能力證明、教學經驗相關證明、教師證書,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2. 面試
(1) 將各別通知資料審核合格者,並安排於115年3月底前完成面試。
(2) 待泰方學校確認錄取名單後,預計將於115331前於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際事務處網站(網址:https://oia2.npust.edu.tw/zh/)公佈錄取名單。

3. 行前培訓
(1) 暫定於115年4月7日至5月1日平日晚間舉辦線上或實體30小時行前實務培訓課程(將適時調整,請務必預留時間)。
(2) 未於指定時間內參加培訓及簽署契約書者,或在培訓期間未符合選派之條件者,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選依序遞補。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5-02-27
備註
  1.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泰方聘用之教師須經教育部核定始予補助;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負責核發華師在泰國任教期間之教育部補助款及在泰國教學生活輔導等,受泰方校聘用之教師須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簽訂行政契約,並全程參加培訓課程。
  2. 錄取者應於指定時間內參加目標區域行前實務培訓課程,並於收到泰方聘書後簽署「115 教育部華語文教師赴泰國任教薦送計畫」行政契約書。
  3.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須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或備查,並副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且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4. 依據113年6月17日臺教文(六)字第1132502615號函,放寬華語教師赴泰國、越南、寮國、印尼、菲律賓等5國任教之補助年限,免受「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規定之4年補助期間限制。
  5. 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生活費補助。續任者,教育部僅補助每月生活費,不再補助來回機票費和教材教具費。
  6.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或參加其他赴國外任教計畫遴選;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7. 錄取者待收到通知後,須自行負擔費用辦理赴任 Non-B 簽證,並持 Non- immigrant-B 教書簽證(有效期 3 個月)赴任,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抵泰後由任教學校協助辦理工作簽證及延長在泰簽證效期。如以觀光或其他簽證抵泰,必須出境泰國後重新辦理 Non-B 簽證赴泰任教,請自行負擔衍生費用。辦理Non-immigrant-B 教書簽證需準備資料詳見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臺北) 官網 ( https://tteo.thaiembassy.org/cn/index)。
  8. 華師簽證及工作許可均由泰國聘僱學校擔保辦理,在泰任教期間,除非泰方聘雇學校許可,不得從事合約及工作許可以外之兼職工作。
  9. 任教期滿時,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中、英文版),供下一任教師使用。
  10. 在泰國任教期間,除緊急事故外,不得頻繁請假或擅自終止聘雇,並應遵守泰方學校相關規定。請假須事前取得雇主學校同意,未經核准不得請假。離境須經校方同意並同步通報本薦送計畫輔導單位;離境逾十五日者,應依規定向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申報。
  11.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 心」(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 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2. 任教時,請配合學校之著裝規範 (不建議穿牛仔褲或 T- Shirt);任何特殊需求(如素食等)及特殊身體狀況等,請提前告知任教學校。
  13. 請先行瞭解並考慮泰國當地環境與文化差異,以利抵任後能更快適應在地生活。
  14.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際事務處
地址: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
連絡人:彭先生
電話:08-7703202 轉6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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