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專區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盧森堡Lycée Edward Steichen Clervaux-Ecole(LESC) (公立)愛德華史泰欽國際學校(克萊沃市)任教通告(114002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盧森堡 克萊沃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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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愛德華史泰欽國際學校(Lycée Edward Steichen Clervaux) | |
負責人名銜 | Max Wolff 代理校長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
聘期起訖 | 114-02-24至115-02-13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2)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具以下語言資格者優先考量:具基礎法語能力(至少A2程度)、或具一定英語能力基礎(至少 B1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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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稅後月薪 800歐元 | |
其他待遇 |
1.校方協助安排短期寄宿家庭(每個家庭數週至數月不定) 或協助尋找自費租屋。 2.校方將提供當地國職場保險費、簽證申請所需證明。 3.校方將提供培訓機會,有參加國家機構培訓課程之可能。 4.教學助理應自行負擔稅賦、住宿膳食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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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盧森堡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 1,85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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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內容與時數:協助華語教學(每週授課時數至少12小時、負責華語教學相關職務例如設計文化活動以促進語言學習等。 2. 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及工作小組,視需要與其他教師合作,負責與華語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 3. 學生華語作業批改及協助華語試務(出題、口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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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聘期: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7月15日、114年9月15日至115年2月13日,計約10個月。 | |
授課對象 | 年齡11-18 歲之中小學學生及成人 |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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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12 月 05 日 17:00 | |
備註 | 1.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1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6.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7.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 8. 「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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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