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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2006T號通告
2022-12-15 17:13:21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印度 Bareilly, Uttar Prade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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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公立聖雄喬蒂巴傅勒大學 Mahatma Jyotiba Phule Ruhelkhand University (MJPRU) |
負責人名銜 | Dr Anita Tyagi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2-02-01至113-01-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具國內外華語文教學研究所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具國內外大學學士(含)以上學歷之應用華語文學系、中國語文學系學士畢業或應屆畢業生;各大學畢業,並修畢華語文教學學程者(若為應屆畢業生,須於111年12月31日前取得畢業證書。) 2.該校任用華語教師的必要條件:學士學位以上,具英語教學能力,願意承擔工作責任,能適應印度生活環境者。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工作態度主動積極負責; (2)瞭解印度特殊生活文化環境與行事作風,適應能強、應變能力快、具耐心與溝通能力順暢者佳。 |
待遇 | 稅後月薪 50000盧比 |
其他待遇 |
1. 提供校園宿舍及餐食(含水電) 2. 當地機場接送服務 3. 假期及請假事宜依學校規定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上述教學人員第(1)類和第(2)類教師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第1點第(3)類教師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教師生活補助費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印度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每週開設12小時華語課程; 2. 配合學校相關教學及行政等工作; 3. 協助推動臺印度雙邊學校簽約交流; 4. 協助教育組推展臺灣教育及辦理華測; 5. 其他未盡事項依學校聘僱教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該校學生及其指定對象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請註明 Line 帳號); (2)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 教學材料 teaching portfolio(如課程大綱,教案等)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 ) 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並下載履歷電子檔,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收件截止日前寄至 peters@mail.moe.gov.tw(主旨: 應徵 112 年MJPRU華語教師),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1 年 12 月 31 日 23:0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本案之華語教師聘任期間不計入「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4年之年資計算。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本案單位所在城市偏遠,須較好適應能力,對各種行事效率與生活上需具耐心。 10.該校不實施遠距教學,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