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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0031T號通告 | 教師專區 |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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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區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0031T號通告

2021-07-09 10:03:19
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0031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印度 Uttar Pradesh/Greater Noida                                                  
合作單位 Shiv Nadar University喜夫南達大學
負責人名銜 國際長Prof. Shibashis Chatterjee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0-08-16至111-08-15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該校任用華語教師的必要條件:學士學位以上者。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對外華語教學5~7年經驗;
     (2)具英語教學能力(請提供語言證明及程度);
     (3)請自行考量印度疫情、特殊生活環境與文化差異,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強者尤佳。
待遇 稅前月薪 110,000盧比
其他待遇 1. 每年乙次臺灣至印度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 1 張
2. 校方健康保險
3. 提供校園內 2 房型教職員宿舍,電費及各項維護費用由教師
負擔。
4. 一年有 45 天的休假(含 30 天暑假及 15 天寒假)
5. 協助申請工作簽證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印度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600美元),另請參考備註 11。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每班學生人數約15人;
2.每學期約14-16週,每週上課5天,每天約2-4小時。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1.開設華語課程;
2.製作教學課綱;
3.配合學校相關教學及行政等工作;
4.支援教育組推動之印度教育交流等活動;
5.其他未盡事項依學校聘僱教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授課對象 該校學生及其指定對象
申請須知
  1. 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將下列申請資料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yawen.lien@gmail.com
(1)中英文履歷(請註明 Skype 或 Line 帳號);
(2)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 教學材料 teaching portfolio(如課程大綱,教案等);

2.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 ) 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並下載履歷電子檔,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收件截止日前寄至 yawen.lien@gmail.com(主旨: 應徵 110 年印度喜夫南達大學 Shiv Nadar University 華語教師),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0 年 07 月 25 日 12: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本案之華語教師聘任期間不計入「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 點第4 款規定4 年之年資計算。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本案單位地處偏鄉,生活環境較為艱困,需較佳適應能力與解決問題能力。
  10. 該校是否實施遠距教學將視疫情決定,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如華語教師赴任時經費項目增加,得依教育部110年3月8日臺教文(六)字第1100013780號函辦理
  1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連雅文
電郵:yawen.lien@gmail.com
電話:+91-11-4141-2416
地址:34 Pashimi Marg, Vasant Vihar, New Delhi 1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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