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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學校任教 第110017T號通告
2021-03-15 09:49:22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印度 Solan/Himachal Prades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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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Shoolini University索里尼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副校長Prof. Atul Khosla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0-07-01至111-06-30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該校任用華語教師的必要條件:碩士學位以上者及具對外華語教學經驗。(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大學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英語教學能力(請提供語言證明及程度); (2)具有第二外語能力; (3)請自行考量印度特殊生活環境差異,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強者尤佳。 |
待遇 | 稅後月薪 45000盧比 |
其他待遇 |
1. 提供校園宿舍,惟電費及各項維護費用由教師負擔 2. 每年乙次臺灣至印度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及印度昌迪加爾機場接送服務 3. 假期及請假事宜依學校規定 4. 每週生活用品採買接送服務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印度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每週開設12小時華語課程; 2. 配合學校相關教學及行政等工作; 3. 支援教育組及該校推動臺印度教育交流等活動; 4. 其他未盡事項依學校聘僱教員之相關規定辦理。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該校學生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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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0-06-05 12:00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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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連雅文 電郵:yawen.lien@gmail.com 電話:+91-11-4141-2416 地址:34 Pashimi Marg, Vasant Vihar, New Delhi 1100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