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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捷克學校任教 第110008T號通告 | 教師專區 |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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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區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捷克學校任教 第110008T號通告

2021-02-01 10:40:04
教育部110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捷克學校任教 第110008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捷克 Olomouc                                                  
合作單位 Palacky University Olomouc
負責人名銜 Ph.D. Frantisek Kratochvil (帕拉斯基大學亞洲研究學系主任)
擬聘教師數 2 名
聘期起訖 110-09-15至111-06-14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必要條件:

(1) 具至少2年教導外國學生學習華語經驗;

(2) 華語教學或相關領域碩士學位。

3.  具有以下資格優先考量:

(1) 具中高級英語能力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2) 參與團隊合作具良好溝通能力。

待遇 稅前月薪 12,000克朗
其他待遇 1.捷克醫療保險。
2.使用校內餐廳、圖書館、課程及教學相關資源。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捷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5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教授初級及中級華語對話。
2. 針對個別高階學生提供對話課程。
3. 針對實習語言教師提供專業輔導。
4. 針對個別學生及教師提供諮詢。
5. 參與教材編撰計畫。
6. 積極參與語言課程發展規劃。
7. 授課時數:教學時數每週8-10小時。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推薦信。

(2) 中英文簡歷(自傳包括曾經教學課程簡介、教學方式及評估)。

(3) 簡短影音自我介紹(可經由網路連線或上傳youtube)。

(4) 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含兼職及非全職)或在學學生者,則應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所屬學校應於收件截止期限前將推薦兼同意公函正本送「駐捷克代表處」,副本送「教育部」。

2.   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應繳交資料掃描檔,以電子郵件寄送(email主旨:應徵捷克帕拉斯基大學華語教師職,請將資料依照順序合併成一個PDF檔,不得逾4MB)至cpchung@mofa.gov.tw,以利轉寄該校,逾期不受理。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0 年 04 月 20 日 22:3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捷克代表處聯絡人:鍾礎百 秘書
電郵:cpchung@mofa.gov.tw
電話:(+420)234 722 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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