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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華府全球公民特許學校 (Global Citizens Public Charter School)任教通告(113032T) | 教師專區 |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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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區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華府全球公民特許學校 (Global Citizens Public Charter School)任教通告(113032T)

2024-05-14 17:05:34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華府全球公民特許學校 (Global Citizens Public Charter School)任教通告(113032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Washington D.C.                                                  
合作單位 華府全球公民特許學校 (Global Citizens Public Charter School)
負責人名銜 Dr. Natalie Smith, Founder & CEO / Head of School創辦人兼校長
擬聘教師數 2 名
聘期起訖 113-08-12至114-06-20
聘期起始日得因簽證申請時間調整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將以J1簽證聘用華語教師,任用必要條件:
 (1) 中、英雙語流利。
 (2) 具教育相關領域學士或碩士學位。
 (3) 申請時為現職教師或在合法居住國擔任教師;或自申請日期起12個月內將完成高一級學位,並在過去八年內有兩年的全職教學經驗者。
 (4) 具備學習標準及以學生為中心的課程經驗與知識。
 (5) 能夠在跨學科團隊和教學團隊中脫穎而出。
 (6) 能夠在多元文化、多語言環境中工作。
 (7) 能以多樣性、公平、正義和包容的態度進行合作和教學。
 (8) 良好的溝通能力(口語及書面)。
 (9) 能夠參加視訊面試。
待遇 稅前年薪 6萬3,750美元至11萬6,258美元不等(依Global Citizens School所訂薪資標準表,視學歷及教學經驗而定。)
其他待遇 1. 請詳閱附件:員工福利指南。
*該校刻正編製2024/25學年度員工福利指南,大致與前年度相仿。
2. 獲聘教師應自行支付國際旅費、租房、飲食、文件驗證、簽證費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1,600美元,依實際於當地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等)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請詳閱華語教師工作職掌說明。
所有教師每日工作時數8.5小時(包括30分鐘午休),本職缺為10個月工作契約。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美國幼兒園(Pre-K3)至小學2年級學生,中文沈浸式教學。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依教學人員資格繳交資料如下:
 (1) 英文履歷(含學經歷)。
 (2) 有效之臺灣教師證。
 (3) 專業推薦函2封(申請時不需要,但錄取或推薦後需要補繳)。
 (4) 中小學教學經驗驗證(申請時不需要,但錄取或推薦後需要補繳)。

2. 請將以上文件掃描整合為1個PDF檔(檔名:應徵者英文姓名)電郵至「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

3. 如申請者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師或各大學院華語中心教師,須取得學校同意暨推薦函(合為1函,中文即可),同時函附以上申請文件PDF檔,正本受文者為「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者為「教育部」。

4. 職缺公告至聘足教師後截止,申請資料先到先審,最遲不超過113年6月30日。

5. 申請者須先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3 年 06 月 30 日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同意或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1. 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
     聯絡人:曾素貞秘書
     電郵:suzentseng@mofa.gov.tw
     電話:+1 (202) 895-1916

2. 校方聯絡人:Hui Li, Chinese Instructional Coordinator(負責工作內容及遴選作業)
     電郵: hli@globalcitizensschool.org
     電話: (202) 221-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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