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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斯洛維尼亞盧比安那大學漢學系 University of Ljubljana任教通告(113020T)

2024-02-29 10:42:54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斯洛維尼亞盧比安那大學漢學系 University of Ljubljana任教通告(113020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斯洛維尼亞 盧比安那                                                  
合作單位 盧比安那大學漢學系 University of Ljubljana
負責人名銜 亞非研究所漢學系系主任 Assist. Prof. Mateja Petrovcic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3-10-01至114-09-30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 具對外華語教學資格,如就讀華語教學、應用語言學或相關科系學士學位以上者;
  • 具實際華語教學經驗,以曾任教於大學者優先;
  • 具中國文化及社會研究專長,並具碩士學位或更高學歷資格者尤佳。
  • 英文說寫流利、溝通能力佳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具於多元化場域工作能力。
待遇 稅後月薪 337歐元(每月津貼及交通費)歐元
其他待遇 1.當地飯店式住宿含廚房之套房,包括水電瓦斯、暖氣、網路及定期清潔服務等,估算價值500歐元以上。
2.健康保險費用、申請居留許可費及教材費。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斯洛維尼亞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每週授課至少8至10小時,課程內容主要為學士班一、三年級語言練習課、會話課、語言課,亦將視情況請教授碩士班中國文化與社會課程,另須配合協助行政事務,如辦理和臺灣間的線上會議。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暫無
授課對象 學士班,視情況教授碩士班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最新電子戶籍謄本;

2)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證明: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4)學位證明影本;

5)英文及中文履歷表(含電郵地址);

6)英語能力證明影本;

(7) 華語教學經驗證明影本;

(8) 教學實況錄影上傳至YouTube之網址;
(9)
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含兼職及非全職)或在學學生者,則應經 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所屬學校應於收件截止期限前將推薦兼同意公函正本送 「駐奧地利代表處教育組」,副本送「教育部」。
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檢 具上述掃描檔,由學校公文送駐奧地利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10)上述應繳交資料亦以電子郵件寄送((每個檔案大小請維持在300 KB以下,全部檔案總和不逾3 MB,以利轉寄擬聘大學)。收件人:駐奧地利代表處教育組,電郵信箱: bildung@taipei.at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完成上傳資料,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3 年 04 月 15 日 23: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奧地利代表處教育組

聯絡人:王湘月組長

電郵:bildung@taipei.at 

電話:+43-1-212-472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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