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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District of Columbia Public Schools(DCPS:哥倫比亞特區公立學校學區)任教通告(113018T)
2024-02-23 08:15:52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District of Columbia哥倫比亞特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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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District of Columbia Public Schools(DCPS:哥倫比亞特區公立學校學區) |
負責人名銜 | Kate Burkett Director, Language Learning(語言習得部門主任) |
擬聘教師數 | 2 名 |
聘期起訖 | 113-08-14至114-06-23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必要條件: (1) 具備哥倫比亞特區教師證或符合下列事項之一: a. 能提供已向哥倫比亞特區教育局(Office of the State Superintendent of Education: OSSE)提交教學許可申請證明之收據及美國其他州的有效且完整(非臨時)教學許可證。 b. 通過Praxis基本技能考試(閱讀、寫作和數學)或替代考SAT/ACT/GRE可接受分數或0或更高的學士GPA成績。 c. 於其他國家就學/培訓及準備之教師,請參考哥倫比亞特區教師執照及資格認證資訊。 (2 )學士學位。 (3) 優異的教學能力及課堂管理能力。 (4) 對所教學學科的掌握能力及教學熱情。 (5) 對學生、自我和學校學習和發展承諾的堅持。 (6) 能夠自我反思教學實踐並做出反應回饋。 3. 具教學經驗者優先考量。 |
待遇 | 稅前年薪 6萬3,373美元起(詳參DC公立學校薪級表,由任教學校依學歷及年資核定。) |
其他待遇 |
1. 世界語言教師專業發展。 2. 世界語言專業學習社區小組。 3. 校內專業發展(內容因學校而異)。 相關福利可洽:DCPS.Benefits@k12.dc.gov *本職缺將以H1B簽證聘用,簽證費由受聘人員自行負擔。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計算。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以下僅簡列教師一般工作性質及範圍,其他職責待應聘學校增補。 1. 依學校整體願景設定並強化明確之目標與常規。 2. 開發並實施課程和活動以滿足學術要求標準。 3. 仔細規劃每日課程並實施具體策略以滿足學生需求,必要時提供額外支援或多樣性豐富內容。 4. 豐富的學科知識表現。 5. 設計並實施衡量學術進展之測驗;診斷學生學習進展。 6. 使用評量數據來改善課程;並強調教學實踐。 7. 對學生的學業成長負責;並提升個別學生成績。 8. 創造一個正向的、以成就為導向的學習環境。 9. 反思身為教師的成功與成長領域,力求提高績效並回應反饋。 10. 參與協作課程開發、全年級和全校活動;透過定期溝通促使父母與家庭投入孩子的學業成就。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中小學各年級,視2024/25學年度職缺狀況及學校遴聘情形而定。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依教學人員資格繳交資料如下: (1) 英文履歷 (包含聯絡資料、任教經歷、學歷、語文能力等)。 (2) 附加文件(自選-例如:教師證、基本技能和學科知識測驗、說明您如何追蹤學生邁向成就目標的文件資料)。 (3) 學士學歷及成績文件 (錄取後補繳驗證文件)。 (4) 中小學教學經驗文件 (錄取後補繳驗證文件)。 2. 以上文件請掃描整合為1個PDF文件,於收件截止日前,電郵寄送「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suzentseng@mofa.gov.tw)。 3. 如申請者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師或各大學院華語中心教師,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函(合為1函,中文即可),正本受文者為「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4. 本案申請者須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5. 送件後將由駐美教育組提供DCPS轉知出缺學校校長視訊面試,錄取後補辦文件驗證等相關程序,所需費用由錄取人自行負擔。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04 月 15 日 17: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同意或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 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 聯絡人:曾素貞秘書 電郵:suzentseng@mofa.gov.tw 電話:+1 (202) 895-191 2. 美方聯絡人:Kate Burkett 電郵:kate.burkett@k12.dc.go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