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波蘭華沙大學漢學系任教通告(113014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波蘭 華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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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華沙大學漢學系 |
負責人名銜 | Malgorzata Religa主任 |
擬聘教師數 | 2 名 |
聘期起訖 | 113-10-01至114-09-30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1)具三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碩士階段主修人文、文化研究、語言學或中文為第二語言教學(Teaching Mandarin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相關領域並取得學位文憑。 |
待遇 | 稅前月薪 3,605波幣 |
其他待遇 | 免費學人宿舍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波蘭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時數:每週教學時數12小時(一學年360小時)。 2. 行政義務:與波蘭籍教師合作,參與華語文領域相關教學計畫,準備測驗及評量,批改作業及考卷,協助學生籌辦文化活動。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華沙大學漢學系學生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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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02 月 16 日 17:0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波蘭代表處教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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