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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助理 停止收件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美國啟明啟蒙學校任教通告(113010A)

2024-01-15 15:09:11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美國啟明啟蒙學校任教通告(113010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加州/舊金山市                                                  
合作單位 啟明啟蒙學校
負責人名銜 Jerry Yang
擬聘教師數 2 名
聘期起訖 113-07-01至114-06-30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 該校任用資格:
 (1) 華語流利、尊重多元族群、具備多元文化素養與溝通能力。
 (2) 英語溝通與讀寫能力中上程度。
 (3) 申請者需具教學熱忱與強烈學習動機。
 (4) 需符合美國加州Child Development Assistant Teacher Permit助理教師申請資格。請參照說明:(https://www.ctc.ca.gov/credentials/req-child-dev

3. 具幼教系、幼保系、幼兒發展相關科系,或幼教學程之大學部或研究所之在校學生身分者優先考量。
待遇 稅前年薪 約30,000至43,680美元
其他待遇 1. 豐富的專業發展機會。
2. 個人在美健康保險費。
3. 為協助新任教師適應美國灣區生活與文化,校方人事部門將提供協助選擇安全之住宿社區、加州駕照換證、銀行開戶、地方法規、環境與文化特色等在地基本生活常識之輔導。
備註:教學助理須先負擔美方機構代辦簽證所須之申請處理費約500美元;到任後,啟明啟蒙學校可報銷簽證費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標準經濟艙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上限 1,75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協助班級教師的教室經營與中文教學課程的發展。
2. 每週工作時數20 - 30 小時。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1. 3個月至5歲幼兒。 2. 將視受聘教師資格與各分校需求分配實際授課班級。
申請須知 1. 應徵者須經所屬國內大學推薦並函報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

2. 請檢附下列資料,並統整為1份PDF檔案:
 (1) 中、英文求職信(Cover Letter)。
 (2) 中、英文履歷(Resume)。
 (3) 學校成績單或入學證明。
 (4) 至少一封來自大學授課教師的推薦信(中英文皆可)。
 (5) 如有以下文件,請與以上資料統整為同一份PDF檔案:
   A. 英語檢定TOEIC、TOEFL或IELTS成績單。
   B. 中華民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C. 創意資料(例如網路連結、證照、獎項等),以利校方更了解您的教學與學習熱忱、領導力和專業能力。

3. 美國加州助理教師證Child Development Assistant Teacher Permit具體資格證內容請參考:https://www.ctc.ca.gov/credentials/leaflets/child-development-permits-(cl-797)以獲取相關細節,網頁中Child Development Permit Worksheet連結亦有條列出各級證照的申請條件。

4. 所有教職員工需於任職前進行體檢並登錄於校方人事部所提供之美國加州體檢表(含肺結核無感染紀錄),由臺灣縣市衛生局(所)所提供之麻疹疫苗、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等英文接種紀錄,以及本年度流感疫苗注射證明(如經醫師證明得以豁免)。

5. 校方要求所有教職員工完成世界衛生組織(WHO) 所認證之COVID-19 疫苗接種;如因身體因素不適合接種需提出醫師證明以豁免此要求,並於疫情期間每週提交陰性檢測報告才可繼續上班。舊金山疫情統計與相關措施請參考:(https://sf.gov/resource/2021/covid-19-data-and-reports

6. 任職前需提供美國FBI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校方人事部將提供申請協助。

7.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3 年 04 月 30 日 23:00
備註 1.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一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5.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6.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
電郵:sanfrancisco@mail.moe.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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