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助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共2校,詳見後附一覽表任教通告(113007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泰國 清邁府和北欖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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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共2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
負責人名銜 | 詳見附件一覽表 |
擬聘教師數 | 4 名 |
聘期起訖 | 113-07-01至114-02-28 |
教學人員資格 |
申請者須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並為就讀我國大學三年級以上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另外需具備: 1.具華語教學專業訓練(至少須符合下列之一): (1)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 (2)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班(100小時課程以上)結業。 2.具備正確之觀念、良好之態度,對華語文教學及宣揚台灣文化有高度熱忱,教學經驗豐富能獨當一面,並能以生動活潑方式進行教學。 3.具泰語或英語之基本溝通能力。 |
待遇 | 稅後月薪 5000泰銖 |
其他待遇 |
詳見附件一覽表學校提供待遇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機票款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750美元。 註:補助款由國內推薦學校依實際任教天數轉發予錄取人國內帳戶。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詳見附件一覽表授課內容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詳見附件一覽表授課對象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報名表各一份; (2) 在學證明及成績單正本(中、英文版);英文大學畢業證書影本或英文畢業證明正本。 (3) 護照影本及身分證影本; (4) 照片兩吋一張及中、英文自傳; (5) 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英文版正本。 2.申請截止日:臺灣時間113年3月31日下午5時前(郵戳為憑)。 3.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1) 請將申請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由在臺就讀學校函送郵寄達「駐泰國代表處教育組」,可同時寄送電子檔至thailand@mail.moe.gov.tw以爭取時效; (2) 郵寄地址: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ailand 40/64 Vibhavadi-Rangsit 66, Vibhavadi-Rangsit Rd., Talat Bangkhen, Laksi, Bangkok 10210, Thailand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03 月 31 日 17:00 |
備註 |
1.本案係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補助成效考核。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