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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德州國際領袖學校系統 International Leadership of Texas任教通告(113003T)
2023-11-16 09:15:26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德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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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德州國際領袖學校系統 International Leadership of Texas |
負責人名銜 | 國際教師主任 Carrie Hutchinson |
擬聘教師數 | 30 名 |
聘期起訖 | 113-07-01至114-05-30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校方任用必要條件: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1) 具備臺灣中小學或幼兒園(含學前班)教師資格。
(2) 申請時為臺灣現職教師。 (3) 非現職教師,但具備碩士以上學位,且該學位需在提出本職務申請日前12個月內取得,其主修教育或與擬教授之學科直接相關。 (4) 近8年內至少有2年全職教學經驗,並擔任級任導師(不含協同教學、教學助理或代課教師經驗)。 (5) 主修教育或華語教學相關系所之大學畢業者。 (6) 同意短期赴美至獲得認證之小學或中學擔任全職級任導師。 (7) 英語能力達CEFR B2以上。 |
待遇 | 稅前年薪 54,500-67,000美金 (實際待遇依教學經驗、地區調整。) |
其他待遇 |
1.額外年度津貼可能包括: (1) 急缺津貼5,000美元 (僅限Liberty郡)。 (2) 高中津貼1,000美元。 2.其他福利: (1)醫療保險。 (2)抵達美國後提供2周免費住宿。 (3)為新進教師提供全面入職培訓。 (4)由經驗豐富的教師提供一對一輔導。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德州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依教授年級而定。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依教授年級而定。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
2.德州國際領袖學校系統將於113年1月/2月間組團來臺進行面試。(2)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倘無,請提供英語能力證明、學士學位證書及對外華語教學經驗證明。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3.如申請者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包括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正本受文者為「駐休士頓辦事處教育組」、副本收受者為「教育部」。 4.請於收件截止日前,除學校公函外,將上述資料統整為1份PDF檔,檔案不超過3MB,請以電子郵件寄至:houston@mail.moe.gov.tw,主旨請註明「113年美國德州國際領袖學校系統華語教師申請資料」,聯絡人:鍾慧小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12 月 21 日 20: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10. 請確認具備足夠資金支付前往美國之搬遷費用,以及抵達後至少2個月之生活費。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休士頓辦事處教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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