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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國立大學Universiti Kebangsaan Malaysia (UKM)任教通告(113002T)

2023-10-25 15:12:04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馬來西亞馬來西亞國立大學Universiti Kebangsaan Malaysia (UKM)任教通告(113002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馬來西亞 吉隆坡                                                  
合作單位 馬來西亞國立大學Universiti Kebangsaan Malaysia (UKM)
負責人名銜 社會科學與人文學院資深經理 Mdm. Najwa Ahmad Zawawi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3-03-01至114-02-28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華語教學相關之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待遇 稅後月薪 1200令吉
其他待遇 1. 提供具電腦設備的辦公室
2. 可使用大學圖書館之通行證。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馬來西亞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3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每週課堂教學9小時 (Level 1- Level 6)
2.學生華語學習評量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華語教師經核定錄取者,不得再接受其他學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華語教師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獲聘教師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https://lmit.edu.tw/zh/)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授課對象 大學部選修華語初級、中級班及高級班學生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護照、中英文履歷   (請註明skype或line帳號)、學歷證書、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證明。
2.報名日期:請於即日起至臺灣時間112年11月30日(星期四)下午5時止。
3.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https://lmit.edu.tw/zh/)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並下載履歷電子檔,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截止日期前 寄至teco.education@gmail.com(主旨:應聘113年馬來西亞國立大學華語教師),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4.依馬國移民局審理工作准證需4週-12週,實際聘期以報到日起計算。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2 年 11 月 30 日 17:00
備註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本案華語教師經核定錄取者,不得再接受其他學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華語教師錄取資格。
5.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獲聘教師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https://lmit.edu.tw/zh/)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陳怡旬秘書
電郵:malaysia@mail.moe.gov.tw
電話:+60(03)2162-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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