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The English and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 (EFLU)國立英語及外語大學任教通告(112029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印度 海德拉巴市(Hyderabad) | |
---|---|---|
合作單位 | The English and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 (EFLU)國立英語及外語大學 | |
負責人名銜 | 亞洲語言學系中文學程負責人Prof. Rakesh Ranjan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
聘期起訖 | 112-11-10至113-11-09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例如多益785以上),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該校任用華語教師的必要條件:適應能力佳,學士學位以上具教學經驗者。 (1)具英語教學能力(請提供語言證明及程度); (2)請自行考量印度生活環境、飲食與工作文化特性,具獨立解決問題能力、應變能力與溝通能力者為先。(3)接受印度公立學校環境及工作文化,個性耐心,具包容性,可口說當地語言者尤佳。 |
|
待遇 | 稅前月薪 50,000盧比 | |
其他待遇 |
1. 提供附浴室廚房及簡單家具之校內宿舍 2. 提供辦公室使用 3. 假期及請假事宜依學校規定 4. 依學校規定享用醫療設施 |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印度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 1張(實報實銷,來回機票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每週開設12小時華語課程 2. 製作教學課綱 3. 提供該校學生準備華測相關教學輔導及辦理華測 4. 支援教育組及該校推動臺印度教育交流等活動 |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1. 每月填報工作要紀 2. 準備在地化教材 3. 協助學校相關工作 4. 協助該校與臺灣學校建立交流關係 |
|
授課對象 | 該校學生及其指定對象 | |
申請須知 |
|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10 月 12 日 18:00 | |
備註 |
|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