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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區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The English and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 (EFLU)國立英語及外語大學任教通告(112029T)

2023-08-01 14:36:02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印度The English and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 (EFLU)國立英語及外語大學任教通告(112029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印度 海德拉巴市(Hyderabad)                                                  
合作單位 The English and Foreign Languages University (EFLU)國立英語及外語大學
負責人名銜 亞洲語言學系中文學程負責人Prof. Rakesh Ranjan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2-11-10至113-11-09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2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例如多益785以上),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該校任用華語教師的必要條件:適應能力佳,學士學位以上具教學經驗者。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英語教學能力(請提供語言證明及程度);

(2)請自行考量印度生活環境、飲食與工作文化特性,具獨立解決問題能力、應變能力與溝通能力者為先。

(3)接受印度公立學校環境及工作文化,個性耐心,具包容性,可口說當地語言者尤佳。
待遇 稅前月薪 50,000盧比
其他待遇 1. 提供附浴室廚房及簡單家具之校內宿舍
2. 提供辦公室使用
3. 假期及請假事宜依學校規定
4. 依學校規定享用醫療設施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印度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 1張(實報實銷,來回機票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每週開設12小時華語課程
2. 製作教學課綱
3. 提供該校學生準備華測相關教學輔導及辦理華測
4. 支援教育組及該校推動臺印度教育交流等活動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1. 每月填報工作要紀
2. 準備在地化教材
3. 協助學校相關工作
4. 協助該校與臺灣學校建立交流關係
授課對象 該校學生及其指定對象
申請須知
  1.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請註明Line或What's app帳號,印度使用What's app);

    (2)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教學材料 teaching portfolio(如課程大綱等)。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並下載履歷電子檔,併同相關佐證資料,於截止日期前寄至peters@mail.moe.gov.tw(主旨: 應徵 112年印度國立英語及外語大學華語教師),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2 年 10 月 12 日 18:00
備註
  1.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1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1年;但印度地區之華語教師聘任期間不計「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4年之年資計算。

    3.本案申請者,請與家人或會影響個人決定之關鍵人士充分討論,獲允並確認可赴印度教學,同時,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經錄取後不得反悔,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報名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如不續約,請提前通知教育組並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本案學校位於市區,交通及採購均方便,惟公立學校硬體設施一般不如私立學校,建物較為老舊。

    10.該校不實施遠距教學,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1.倘華語教師赴任後未經國外學校同意逕行於聘期間離開或返臺,該名華語教師則需全額繳回上述補助費用。

    12.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傳染病)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印度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陳立穎 組長
電郵:peters@mail.moe.gov.tw
電話:+91-11-4141-2417
地址:34 Pashimi Marg, Vasant Vihar, New Delhi 1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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