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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優華語計畫 更新版 我要應徵

11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優華語計畫–法國古斯塔夫•艾菲爾大學–誠徵華語教師一名

2025-03-14 17:02:05
114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優華語計畫–法國古斯塔夫•艾菲爾大學–誠徵華語教師一名

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華語文中心

地點:北部臺灣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篤行樓Y202室

任教國家 法國 巴黎                                                  
合作單位 巴黎古斯塔夫•艾菲爾大學
負責人名銜 語言中心主任VIGIER Laurence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4-09-01至115-05-31
依該學期之實際日期為準。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3. 熟諳以中文為第二語言之教學法。
  4. 不具法國國籍及居留身分。

二、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以中文為第二語言教學: Teaching Chinese as a Second Language(CSL) or Teaching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 (CFL)或其他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者。
  2. 提供法語能力鑑定文憑,以證明有足夠的法語溝通能力。若持有符合我國教育部採認規定且非以英文授課之法國學士以上文憑或在學證明者可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3. 具備開設文化課能力者,具備跨文化適應能力並且積極主動參 與各項活動者。
  4. 請考量法國大巴黎地區生活環境差異,能獨立自理在法生活所需之各項行政事宜者,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強者尤佳。
待遇 稅前月薪 1855.78歐元
其他待遇 華師需自付:
1. 本案教職月薪 1,855.78 歐元之薪資賦稅。
2. 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3. 學校教師宿舍(可儘早申請)。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並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可獨立使用繁/簡體教授初級或各個級別華語。
2. 每學期上課12週。每年平均授課275小時(含上課及小組輔導課),須自行準備考題、監考、訂正試卷。
3. 推廣華測活動及考試、本校優華語計劃執行之相關行政工作。
4. 辦理與華語文課程相關之課外活動及文化工作坊活動。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該校學生大學部或研究生
申請須知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學經歷證書影本。
  2. 中法文履歷及自傳(格式不拘)。
  3. 教育或華語教學相關專業訓練證明。
  4. 華語教學經驗證明(需由任職單位出示之證明)。
  5. 華語課程教案一份(教案格式請自行設計,範圍為時代華語第一到四冊,內容須包含一課的完整設計)。
  6. 3分鐘自我簡介及試教影片(10到15分鐘無剪接課程影片,實體或網路課皆可)。請上傳至Youtube、Google Drive或其他雲端平台,並提供連結(試教影片可後補)。
  7. 上述申請資料請併為1份完整PDF電子檔,敬請於114年4月18日23:59前將上述申請資料寄至:
    haining.liau@mail.ntue.edu.tw,主旨為「2025-2026 申請國北教大優華語外派法國華師-(姓名)」。
  8. 履歷資料一經初審合格後,即通知面試。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4 年 04 月 19 日 00: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8.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9.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10.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 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1. 該校不實施遠距教學,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華語文中心
承辦人:廖海甯
電郵:haining.liau@mail.ntue.edu.tw
電話:(02)2732-1104 轉82035
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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