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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山大學112年選送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第112002號通告-美國堪薩斯大學
2023-05-11 18:16:00
單位:國立中山大學華語教學中心
地點:南部No. 70, Lienhai Rd., Kaohsiung 80424, Taiwan, R.O.C.
任教國家 | 美國 堪薩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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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堪薩斯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李艷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2-08-18至113-05-15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或學士學位證書及五年相關教學經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具英語教學能力(請提供語言證明及程度); (2) 請自行考量生活環境差異,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強者尤佳。 (3) 具有豐富網絡教學經驗,且能教繁、簡體漢字。 |
待遇 | 0 |
其他待遇 | 該校於聘期內提供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 任教地_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 1,500 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每週開設 6 小時華語課程(上課時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 2. 配合學校相關教學及行政等工作 3. 支援校對校教育交流等活動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該校學生,如有需要也可能包括當地居民和中、小學生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請註明 Line 帳號) (2)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 教學材料 teaching portfolio(如課程大綱,教案等) (4) 2封推薦信 (5) 45分鐘長度的教學錄影帶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5 月 31 日 00: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8.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9.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10.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1.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單位:國立中山大學國際事務處華語教學中心承辦人:胡佩君 電郵:annyhu@mail.nsysu.edu.tw 電話:07-5252000#3034 地址:高雄市鼓山區蓮海路70號 華語教學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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