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史瓦濟蘭學校任教 第112021T號通告 | 教師專區 |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

教師專區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史瓦濟蘭學校任教 第112021T號通告

2023-05-05 17:00:30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史瓦濟蘭學校任教 第112021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

任教國家 史瓦濟蘭 (史瓦帝尼王國)                                                  
合作單位 史瓦帝尼ACC圓通學校
負責人名銜 柯雅玲院長
擬聘教師數 5 名
聘期起訖 112-08-01至113-07-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若申請者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應經所屬學校公文同意並推薦。
3.身體健康,無慢性病史,無不良嗜好,能接受素食者。
待遇 0
其他待遇 1.免費提供食(素食院區全素)、住宿。海外意外傷害醫療團險。
2.協助辦理史瓦帝尼工作簽證,簽證辦理手續費由ACC負擔。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 1,500 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者,補助臺灣至任教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每週教學20至22小時。
2.教導院童正體中文學習,生活常規訓練以及弟子規、三字經等中華傳統文化闡釋。
3.督導院童晚自習,並依院內需要擔任部分行政工作。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1.每週教學20至22小時。
2.教導院童正體中文學習,生活常規訓練以及弟子規、三字經等中華傳統文化闡釋。
3.督導院童晚自習,並依院內需要擔任部分行政工作。
授課對象 史瓦帝尼ACC圓通學校學生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 最新電子戶籍謄本。
(2) 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3)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4) 學位證明影本。
(5) 英文及中文履歷表(含電郵地址)。
(6) 英語或臺語能力證明影本。
(7) 華語教學經驗證明影本。
(8) 申請動機説明(英文及中文)。
(9) 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含兼職及非全職)或在學學生者,則應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所屬學校或系所應於收件截止期限前將推薦兼同意公函正本送「教育部」。
2.請於本案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掃描檔,由學校公文送教育部。上述應繳交資料亦以電子郵件寄送至ivytsou@mail.moe.gov.tw(每人資料總合不得大於 4 MB,請以一次性完整寄送,不接受分次性寄送資料)。
3.本案申請者須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2 年 05 月 31 日 18:00
備註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1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1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4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承辦人:楊琉雅
電郵:acc.edu.99@gmail.com
電話:02-25980045#20
傳真:02-25926207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00巷12-1號5樓

您已完成綁定「」,您下次在「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登入後,連至「」時,即會是會員登入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