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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2020A號通告
2023-03-13 08:37:10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加州/舊金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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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Kai Ming Head Start |
負責人名銜 | Jerry Yang |
擬聘教師數 | 3 名 |
聘期起訖 | 112-09-01至113-08-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聘期內具國內在學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幼教、幼保相關科系大學以上,且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並獲有證書之在學學生。 2. 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 (1) 尊重多元族群,具備多元文化素養、溝通能力、教學熱忱及強烈學習動機。 (2) 具備英語溝通及讀寫能力程度中上。 3. 符合美國加州Child Development Teacher Permit教師證之申請資格者優先考量。詳參:https://www.ctc.ca.gov/credentials/req-child-dev。 |
待遇 | 稅前年薪 0美金 |
其他待遇 |
1. 稅前生活津貼每小時15美元。 2. 住宿或部分住宿津貼。 3. 個人在美健康保險費。 4. 豐富的專業發展機會及多元升遷管道。 備註:教學助理須先負擔美方機構代辦簽證所需文件處理費150美元、J-1簽證SEVIS費180美元、簽證申請費150美元,到任後檢據向學校申請報銷。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赴任之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上限1,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每週工作20至40小時,協助班級教師經營教室及中文教學課程的發展。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3個月至5歲學童,將視受聘教師資格與學校各分校需求,分配授課班級。該校分班方式: 1. 嬰兒班:3個月至18個月,每班嬰兒6至9位,師生比1:3; 2. 幼幼班:18個月至3歲,每班學步兒8至12位,師生比1:4; 3. 幼兒班:3歲至5歲,每班幼兒15至24位,師生比1:8。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 (1) 中、英文求職信(Cover letter)。 (2) 中、英文履歷(Resume)。 (3) 最高學歷證書。 (4) 大學成績單或入學證明。 (5) 大學授課教師推薦信至少1封。 (6) 在臺灣設有戶籍之證明影本。 2. 請統整為一份PDF檔,以電子郵件寄送至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sanfrancisco@mail.moe.gov.tw。 3. 如有以下文件,請一併統整為一份PDF檔: (1) 英語檢定(多益、托福或雅思)成績單。 (2) 中華民國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3) 創意資料(網路連結、證照、獎項等)。 4. 美國加州教師證(Child Development Teacher Permit)。備註:最低要求為「兒童發展24學分」、「通識教育16學分」、「實習175天」。一般而言中華民國幼兒園教師資格均能符合申請美國加州教師以上等級之證照。相關細節請參考:「https://www.ctc.ca.gov/credentials/leaflets/child-development-permits-(cl-797)」,其中Child Development Permit Worksheet連結條列各級證照之申請條件 5. 應徵者須經所屬國內學校系所同意暨推薦函報(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6. 所有教職員工需於任職前進行體檢並登錄於校方人事部所提供之美國加州體檢表(含肺結核無感染紀錄),由臺灣縣市衛生局(所)所提供之麻疹疫苗、白喉/百日咳/破傷風混合疫苗等英文接種紀錄,以及本年度流感疫苗注射證明(如經醫師證明得以豁免)。 7. 完成世界衛生組織(WHO)所認證之COVID-19疫苗接種;如因身體因素不適合接種需提出醫師證明以豁免此要求,並於疫情期間每週提交陰性檢測報告才可繼續上班。舊金山疫情統計與相關措施請參考: 「https://sf.gov/resource/2021/covid-19-data-and-reports」。 8. 任職前需提供美國FBI核發之無犯罪紀錄證明,校方人事部將提供申請協助。 9. 為協助新任人員適應美國灣區生活與文化,校方人事部門將提供協助選擇安全之住宿社區、加州駕照換證、銀行開戶、地方法規、環境與文化特色等在地基本生活常識之輔導。 10. 本案申請者應於華語教學人才庫(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4 月 29 日 17:00 |
備註 |
1.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一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6. 錄取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學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