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專區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學校任教 第112007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泰國 清邁府和北欖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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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泰國 共2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
負責人名銜 | 詳見附件一覽表 |
擬聘教師數 | 4 名 |
聘期起訖 | 112-07-01至113-02-29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請附證明影本),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在學學生身份): (1)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須為我國大學三年級以上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將優先考量。 |
待遇 | 稅後月薪 5000泰銖 |
其他待遇 | 提供宿舍、三餐、負擔部分醫療保險費、來泰簽證費及辦理在泰工作證費。(三餐可能另以折抵現金之方式支付)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5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機票款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500美元。 註:補助款由國內推薦學校依實際任教天數轉發予錄取人國內帳戶。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詳見附件一覽表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詳見附件一覽表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報名表各一份;
3.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2)在學證明及成績單正本(中、英文版);英文大學畢業證書影本或英文畢業證 明正本。 (3)護照影本及身分證影本; (4)照片兩吋一張及中、英文自傳; (5)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英文版正本。 2.申請截止日:臺灣時間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前(郵戳為憑) 。 (1)請將申請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由在臺就讀學校函送郵寄達「駐泰國代表處教育
組」,可同時寄送電子檔至thailand@mail.moe.gov.tw以爭取時效; (2)郵寄地址: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ailand 40/64 Vibhavadi-Rangsit 66, Vibhavadi-Rangsit Rd., Talat Bangkhen, Laksi, Bangkok 10210, Thailand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 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3 月 31 日 17:00 |
備註 |
1.本案係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補助成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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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電郵:thailand@mail.moe.gov.tw 電話:+66 2 1193555 轉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