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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助

華語助理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學校任教 第112007A號通告

2023-01-03 11:57:19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學校任教 第112007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泰國 清邁府和北欖府                                                  
合作單位 泰國 共2校,詳見後附一覽表
負責人名銜 詳見附件一覽表
擬聘教師數 4 名
聘期起訖 112-07-01至113-02-29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請附證明影本),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在學學生身份):

(1)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須為我國大學三年級以上或研究所在學學生將優先考量。
待遇 稅後月薪 5000泰銖
其他待遇 提供宿舍、三餐、負擔部分醫療保險費、來泰簽證費及辦理在泰工作證費。(三餐可能另以折抵現金之方式支付)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5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機票款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500美元。
註:補助款由國內推薦學校依實際任教天數轉發予錄取人國內帳戶。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詳見附件一覽表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詳見附件一覽表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報名表各一份;
         (2)在學證明及成績單正本(中、英文版);英文大學畢業證書影本或英文畢業證
               明正本。
         (3)護照影本及身分證影本;
         (4)照片兩吋一張及中、英文自傳;
         (5)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英文版正本。

2.申請截止日:臺灣時間112年3月31日下午5時前(郵戳為憑) 。

3.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1)請將申請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由在臺就讀學校函送郵寄達「駐泰國代表處教育 
         組」,可同時寄送電子檔至thailand@mail.moe.gov.tw以爭取時效;
   (2)郵寄地址: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ailand 40/64 Vibhavadi-Rangsit 66,
         Vibhavadi-Rangsit Rd., Talat Bangkhen, Laksi, Bangkok 10210, Thailand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
     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2 年 03 月 31 日 17:00
備註

1.本案係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補助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1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5.
獲聘教學助理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login)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本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本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6.
錄取者於取得駐泰代表處教育組提供之學校聘函、信函及泰國教育部(或當地教育廳)核准學校聘請華語文教學助理公文正本後,需自行準備相關資料辦妥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赴泰(簽證費之收據請每人提供泰國學校一張歸墊)。抵達學校後,由校方安排在泰國做健康檢查及協助辦理在泰工作證等。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前要辦妥在泰工作證及延長簽證效期,辦妥後方能申請重入境許可返回臺灣休假,在泰居留期間每3個月要去居住地之移民單位報到。在泰逾期居留每日罰款為500泰銖,逾期90天內累計可罰2萬泰銖,罰款須自行負責。
7.
錄取者務必自行辦妥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赴任,倘未及於聘期前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如用觀光或其他簽證抵泰,必須出境重新辦理Non-immigrant-B(教書簽證)來泰國任教,請自行負擔衍生費用。辦理簽證需準備資料:(詳見 https://tteo.thaiembassy.org/cn/index
(1)護照正本(至少6個月有效期)
(2)身份證影本正反面1份;
(3)
二吋彩色白底頭部6公分至3.2公分大小照片1張(6個月內);
(4) 泰國學校需發函至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以確認聘僱此人信函正本並註明申請教書簽證類別(1個月內有效);
(5) 泰國學校合約書正影本;
(6) 泰國教育部核准之學校執照影本(經有權力之主管簽名蓋學校正章。註:於泰國公立學校任教者免繳);
(7) 最高學歷證書正、影本;
(8) 泰國教育部(或當地教育廳)核准學校聘請華語文教學助理公文正本
(9) 臺灣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正本(需為3個月內有效期);
(10)英文版之個人工作經歷正本;
(11)已填寫辦簽證申請表;
(12)簽證費2,300元。
8.
為防制新冠肺炎(COVID-2019),務請詳閱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臺北)公佈之「入境泰國措施」(詳見https://tteo.thaiembassy.org/cn/content/2021-11-01-measurements)。
9.
因泰國防疫規定所衍生之隔離費用如防疫旅館、醫療保險及健康檢驗費用由華語文教學助理自行負擔,相關簽證及入境規定以泰國政府與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公告為準。
10.
泰國學校在10月通常會有一個短假期(約1-2周),其餘時間除周末及國定假日外均需上班。在泰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及獲泰方任教學校之同意外,請勿申請休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否則可能衍生被學校扣薪資及須賠償相關費用之情形。
11.
華語文教學助理實際負責課堂教學,部分泰方學校到任初期將指派一名專業教師協助華語文教學助理瞭解學校狀況及上課需求。
12.
所提供各項資料及證明文件,請確實提供英文版。
13.
任教時:女性穿襯衫及裙子(裙子不可過短),男性穿襯衫及長褲(不可穿牛仔褲或T-Shirt)。
14.
如有任何特殊需求(如素食等),請提前告知任教學校。
15.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6.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電郵:thailand@mail.moe.gov.tw
電話:+66 2 1193555 轉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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