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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加拿大學校任教 第112004T號通告

2022-12-08 14:00:49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加拿大學校任教 第112004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加拿大 加拿大卑詩省溫哥華市                                                  
合作單位 卑詩大學(University of British Columbia)
負責人名銜 Prof. Sharalyn Orbaugh (亞洲系系主任, Department Head, Department of Asian Studies)
擬聘教師數 2 名
聘期起訖 112-09-01至113-08-31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

(1) 精通中英文,可用英文組織課堂,與學生、其他老師和行政人員進行口語與書面交流,並處理行政事務等;

(2) 具中文為第二外語教學或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歷;

(3) 具大學程度中文教學能力,具有在大學教授中文為第二外語的經驗、有海外經驗者優先;

(4) 具有組織或參與教學輔助活動或者課外文化活動的經驗和能力;

(5) 熟悉並會使用網上教學平台;

(6) 具有良好的合作及溝通能力,能與其他老師協作備課,並分享組織教學;

(7) 積極參與行政服務活動和團隊工作;

(8) 熟悉華語教學的當前發展形式,有能力或意願應用先進的教學理念與教學法。

待遇 稅前年薪 於秋、春學期授課, 30,000加幣, 另需自行繳納社保費以及事業保險等UBC標準保險項目
其他待遇 部分保險(醫療保險前3個月由教師自付,之後依照卑詩 省醫療保險Medical Service Plan規定加入健保)。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加拿大溫哥華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40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教授華裔/非華裔初級、中級、高級華語課程。
2. 一學年教授 6 門 3 學分課程(每門課每週授課時間 4 小時)。
3. 需參加中文項目的各項活動,例如:行政服務、備課會議、文化或課程進修活動、系上相關活動等。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該校選修中文課的大學生、研究生與教職員工等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請將所有文件存為 PDF 檔)

(1)  申請函 Cover Letter (英文書寫,1-2頁單行間距);

(2)  履歷表(中文及英文);

(3)  2封推薦函(中、英文皆可),其中1封應為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 (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溫哥華辦事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推薦函需請推薦人在收件截止日前,推薦人需以電子郵件方式逕自寄至「駐溫哥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vancouver@mail.moe.gov.tw

(4)  50分鐘的課程設計和 PowerPoint 簡報(不超過20頁);

(5)  提供至少30分鐘(或一節完整課堂;以課堂實錄為佳)的教學示範影片的網址鏈接 (請將鏈接列在cover letter上,並請確認鏈接的正確性);

(6)  學生填寫的教學考核表(近五年內)。

2.     請最遲於收件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推薦函除外)合併並轉存為 PDF 檔,以電子郵件方式寄至「駐溫哥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vancouver@mail.moe.gov.tw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 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2 年 01 月 27 日 23:30
備註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1.駐溫哥華辦事處教育組

承辦人:Karen Hou

電郵: vancouver@mail.moe.gov.tw  

電話:604-689-4111 ext.242

地址: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Vancouver

 Suite 2200, 650 West Georgia Street,   

 Vancouver, BC V6B 4N7

 Canada

2.卑詩大學亞洲研究學系

  聯絡人:Dr.  Hsiang-ning  Wang(王祥寧博士)

  電郵:sunnie.wang@ubc.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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