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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2003T號通告
2022-12-08 10:55:50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Hudson, Ohi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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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Western Reserve Academy |
負責人名銜 | Brenda Petersen, Assoc. Head of School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2-08-01至113-06-01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該校任用必要條件:大學(含)以上畢業,具國內外有效教師證。 |
待遇 | 稅前月薪 3,000美金 |
其他待遇 |
1、校方提供住宿及學期間膳食。 2、 校方協助辦理簽證。 3、 獲聘教師須自行支付醫療保險等相關費用。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經濟艙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上限1,53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教授華語文課程1至3門(約5節課)。 2、 擔任學生宿舍舍監職務(晚間)每週1次。 3、 協助課後(外)輔導課程及活動。 4、 每週工作時數40至50小時。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美國高中生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英文學位證書、成績單、教師證及相關證照(影本)。 (2)中、英文簡歷。 (3)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4)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寄至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學校公函請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1 月 31 日 17:0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獲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獲聘教師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學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聯絡人:林逸組長 電郵: ylin8@mail.moe.gov.tw 電話:+1 (312) 616-0805 校方聯絡人:Brenda Petersen, Head of School 電郵:petersenb@wra.net 電話:+1 (330) 650-44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