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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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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1034T號通告
2022-10-11 14:59:14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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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Yinghua Academy |
負責人名銜 | Dr. Luyi Lien連鷺役 CEO/ Executive Director 執行長/校長 |
擬聘教師數 | 7 名 |
聘期起訖 | 111-12-01至113-07-14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現職教師。 (2) 過去1年內取得教師資格,且過去8年內有2年國中小全職任教經驗。 3.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3年以上工作經驗(含實習)。 (2) 具對外國人教授華語經驗者(曾居住美國及現任教師尤佳)。 (3) 英文說寫能力佳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
待遇 | 稅前年薪 42,000美金 |
其他待遇 |
1. 不足1年之薪資,按照比例核發。 2. 可加入學校醫療保險,獲聘教師自行支付醫療、牙齒及人壽保險,每月約100至150美元。 3. 學校與獲聘教師各負擔半數之J-1簽證費用。 4. 校方協助上下課巴士及尋找住宿地點,住宿及餐飲由獲聘教師自費。 5. 獲聘教師到校報到後,學校協助將臺灣教師證及大學(或以上)畢業證書向明尼蘇達州教育廳申請相關豁免證。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53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設計及教授華語及中華文化課程。 2. 必要時擔任代課教師。 3. 參與課後或特別活動(如農曆新年活動及校內學生與姊妹校之視訊交流等)。 4. 提供小組、學生個人之閱讀輔導。 5. 必要時提供新生華語文補救教學。 6. 執行校長及教務主任指派之工作。 7. 平均一週工作時數約40小時。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幼稚園至8年級(K-8)之「華語文融入式課程」(Chinese immersion)學生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簡歷。 (2) 英文學位證書、成績單、教師證及相關證照(影本)。 (3) 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由學校公函薦送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逾期及缺件視為不合格,所繳交資料不予退還,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3.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 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3 月 05 日 17: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4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10. 本案首聘期間自111年12月1日至113年7月14日止,之後逐年洽談。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 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聯絡人:林逸組長
2. 校方聯絡人: Luyi L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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