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助理專區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法國 布列塔尼蓬蒂維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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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貞德-聖艾維高中 | |
負責人名銜 | 校長Gilles Huellou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
聘期起訖 | 111-09-01至112-07-01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1)具備強烈的華語教學熱忱 (2)法語能力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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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稅前月薪 無歐元 | |
其他待遇 |
1. 校方每月提供伙食費約300歐元,於上課期間(每週一至週五),以校園餐廳之免費用餐方式支付。於校園休假期間(週末、寒暑假等長假時),每月將有300歐元之伙食津貼。 2. 整學年之住宿費用(每月300歐元) 3. 可於週末與長假期間免費使用該校公務車。 4. 校方提供1年效期法國-臺灣往返機票1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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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項目 | 依據「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規定,補助獲聘學生以下項目: 1.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乙張,補助上限1,750美元(依實際支付證明核實撥付) 2.每月生活費800美元,於聘期內依實際任教天數撥付 3.補助款將由華語教學助理所屬國內大學向教育部請領,並辦理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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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協助該校華語教師促進學生華語口說表達能力、執行各項教學計畫、華語學習教材編撰以及與臺灣校院之交流計畫。 |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無 | |
授課對象 | 高中生 |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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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1 年 08 月 10 日 23:00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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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