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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A號通告 | 教學助理專區 |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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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A號通告

2022-07-20 10:10:03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1022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法國 布列塔尼蓬蒂維市                                                  
合作單位 貞德-聖艾維高中
負責人名銜 校長Gilles Huellou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9-01至112-07-0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備強烈的華語教學熱忱
(2)法語能力證明
待遇 稅前月薪 無歐元
其他待遇 1. 校方每月提供伙食費約300歐元,於上課期間(每週一至週五),以校園餐廳之免費用餐方式支付。於校園休假期間(週末、寒暑假等長假時),每月將有300歐元之伙食津貼。
2. 整學年之住宿費用(每月300歐元)
3. 可於週末與長假期間免費使用該校公務車。
4. 校方提供1年效期法國-臺灣往返機票1張。
教育部補助項目 依據「教育部促進華語文教育產業發展補助要點」規定,補助獲聘學生以下項目:
1.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乙張,補助上限1,750美元(依實際支付證明核實撥付)
2.每月生活費800美元,於聘期內依實際任教天數撥付
3.補助款將由華語教學助理所屬國內大學向教育部請領,並辦理轉發。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協助該校華語教師促進學生華語口說表達能力、執行各項教學計畫、華語學習教材編撰以及與臺灣校院之交流計畫。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高中生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報名表(格式如附件1)
(2) 中法文動機信
(3) 中法文履歷表
(4) 翻譯為法文之我國高中以上之文憑及大學以上在學證明
(5) 大學歷年及/或碩士成績單(英文或法文)
(6) 護照電子檔
(7) 語言能力相關證明
(8)所屬學校系辦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主旨為「111年赴法蓬蒂維市貞德-聖艾維高中華語教學助理報名資料」,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請於臺灣時間111年8月10日前,由學校公函推薦送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3.申請資料審核通過者,將憑轉法國高中甄選;審核未通過者恕不通知亦不退還。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8 月 10 日 23:00
備註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1年為限。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6.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徐麗天秘書
電郵:france@mail.moe.gov.tw
電話:+33(0)1 44 39 88 56
傳真:+33(0)1 44 39 88 73
地址:78, rue de l’Universite, 75007, Paris,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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