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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日本學校任教 第111011T號通告
2022-02-08 17:33:16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日本 日本大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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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大阪中華學校 | |
負責人名銜 | 陳雪霞校長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
聘期起訖 | 111-04-01至112-03-31 | |
教學人員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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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稅前月薪 15萬日幣 | |
其他待遇 |
1. 住宿自行安排或由學校提供單人(並備有冰箱及洗衣機)之宿舍,惟獲聘教師須支付每5萬2千日幣房租(含有公共設施費用),水、電、瓦斯及網路費則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自付,其中宿舍租用之押金由本校支付。 2. 協助辦理日本地區國民健康保險及工作簽證,日本工作證辦理手續費由學校負擔,惟日本國民健康保險費、日本稅金需自行負擔。 3. 依學校行事曆休假(含國定假日,春假、寒暑假),1年保證休假天數為1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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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日本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依購票證明核實撥付。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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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以華語課程為主,每週為24小時(另外,週六下午2小時華語課程,年間約32次,一次¥6000支付) 2. 小學全科,中學國文。 3. 行政支援工作。 4. 承接導師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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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中、小學生 | |
申請須知 | 1.申請截止日期:請於臺灣時間111年2月25日前,備妥以下紙本及電子資料: (1)護照影本 (2)中文履歷表(包含自傳) (3)華語教學資歷證明 (4)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外國學歷須經公證) (5)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外語能力證明 (6)文化專長技能(列舉能教授的文化課程) (7)其他有利證明(如進修、得獎紀錄、中小學教師證、日語檢定證書等) 2.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須經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所屬學校或系所應於臺灣時間111年2月25日前將推薦兼同意公函正本、紙本資料寄達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函副本送「教育部」;電子檔(pdf掃描檔)傳送至osaka@mail.moe.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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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1 年 02 月 25 日 18:00 |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依上開要點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本案申請者,請與家人或會影響個人決定之關鍵人士充分討論,獲允並確認可赴日本教學。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 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獲聘教師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大阪中華學校無實施華師遠距教學,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0.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教育部專案同意補助本(111)年新聘及續聘之華師赴任所增加之必要費用【教育部110年5月7日臺教文(六)字第1100043135號函】,須為日本政府入境管制明文規定,並經駐大阪辦事處認定,採實報實銷方式辦理,說明如下: (1)Covid-19在臺檢測費:以新臺幣6,000元為限。
(2)檢疫旅館費(含膳宿):依日本政府規定天數辦理,防疫旅館價格需經駐處確認為當地合理價格。
(3)機票費:考量機票受疫情上漲之可能,將全額補助新聘華語教師臺灣至任教國家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一張,機票需三家比價取最低價者;另續聘華語教師如因不可歸責個人之因素返臺(如國外學校要求等)而需再行赴任,得比照新聘華語教師申請赴任機票費補助。
(4)雜支(當地政府明文規定因應疫情新增之必要支出):如接駁費(機場至檢疫旅館)、依當地政府規定之醫療保險費、當地Covid-19檢測費等相關費用。本項至多補助新臺幣1萬元,並由駐處確認為必要支出。
(5)每名華語教師赴任總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為上限,超過部分由國外學校支應華語教師或教師自籌;以上如屬個人因素離開任教地再入境產生前揭相關費用,則不予補助。
(6)倘華語教師赴任後未經國外學校同意逕行於聘期間返臺,該名華語教師則需全額繳回上述補助費用。
1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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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大阪辦事處連絡人:林育柔教育秘書 學校法人大阪中華學校 連絡人:鄭若梅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