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日本學校任教 第111006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日本 橫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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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橫濱中華學院 |
負責人名銜 | 校長:杜文劍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1-09-01至112-08-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備中、小學(含高中)教師資格尤佳。 (2)略諳日語者、教授過日本人經驗者尤佳。 |
待遇 | 稅前月薪 150000日幣 |
其他待遇 |
1. 提供單人,並備有冰箱及洗衣機之宿舍,惟獲聘教師須支付 每月5 萬2 千日幣房租(含有公共設施費用),水、電、瓦斯及網路費則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自付,其中宿舍租用之押金由本校支付。 2. 協助辦理日本地區國民健康保險及工作簽證,日本工作簽證辦理手續費由學校負擔,惟日本國民健康保險費、日本稅金需自行負擔。 3. 依學校就業規則休假,授課超時給予補休或代課費。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以華語課程為主。 2. 小學全科或中學國文、史地課程。 3. 行政支援工作。 4. 承接導師工作(含課輔老師)工作。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小學、中學、高中學生、週六華語班學生。 |
申請須知 |
1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1 年 04 月 01 日 16:00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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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駐日本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曹美娟主事 電郵:lorentsao@mail.moe.gov.tw 電話:+81(03)3280-7837 地址:日本東京都港區白金台五5-20-2 2.校方聯絡人:張瑪雲小姐 電話:+81 (045) 681-3608 電郵:mayun@yocs.j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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