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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日本學校任教 第111006T號通告

2022-01-13 09:57:49
教育部111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日本學校任教 第111006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日本 橫濱                                                  
合作單位 橫濱中華學院
負責人名銜 校長:杜文劍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1-09-01至112-08-31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備中、小學(含高中)教師資格尤佳。
(2)
略諳日語者、教授過日本人經驗者尤佳。
 
待遇 稅前月薪 150000日幣
其他待遇 1. 提供單人,並備有冰箱及洗衣機之宿舍,惟獲聘教師須支付 每月5 萬2 千日幣房租(含有公共設施費用),水、電、瓦斯及網路費則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自付,其中宿舍租用之押金由本校支付。
2. 協助辦理日本地區國民健康保險及工作簽證,日本工作簽證辦理手續費由學校負擔,惟日本國民健康保險費、日本稅金需自行負擔。
3. 依學校就業規則休假,授課超時給予補休或代課費。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授課以華語課程為主。
2. 小學全科或中學國文、史地課程。
3. 行政支援工作。
4. 承接導師工作(含課輔老師)工作。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小學、中學、高中學生、週六華語班學生。
申請須知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ㄧ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生活費ㄧ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 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醫療保險、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 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赴任前,建議於臺灣自行加入海外旅遊綜合保險等保險。

  9.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ㄧ任教師接續執 行。

  10. 獲聘教師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1. 未依上述程序辦理者,教育部恕不核發補助;另逾期不受理,所繳交資料恕不退還。

1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1 年 04 月 01 日 16: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1.駐日本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曹美娟主事

電郵:lorentsao@mail.moe.gov.tw

電話:+81033280-7837

地址:日本東京都港區白金台五5-20-2

2.校方聯絡人:張瑪雲小姐

電話:+81 (045) 681-3608

電郵:mayun@yocs.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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