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國立東方語文學院任教通告(115024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任教國家 | 法國 巴黎 |
|---|---|
| 合作單位 | 國立東方語文學院 |
| 負責人名銜 | 漢學系系主任 Arnaud Arslangul 教授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 聘期起訖 | 115-09-01至116-08-31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1) 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 B2以上。持有符合我教育部採認規定且非以英文授課之法國學士以上文憑或在學證明者可替代語言能力證明; (2) 具有碩士學位(含)以上者; (3) 具教導外國學生學習華語之教學經驗者; (4) 不具法國長期居留身份(5年以上); (5) 未領取我國政府獎補助金者; (6) 未經撤銷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資格者。 |
| 待遇 | 稅前月薪1877.08歐元 |
| 其他待遇 |
華師需自付: 1.本案教職月薪1,877.08歐元之薪資賦稅。 2.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其中提撥938.54歐元(實際美元數依付款時兌換匯率為準)支應本案教職月薪,並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全年平均教學時數為256小時(含上課或小組指導)。 2.教授系上大學及碩士學生中文聽、說、讀、寫課程,並須自行準備考題。 3.參與系上活動、考試監考及試卷訂正。 |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無 |
| 授課對象 | 大學生及碩一學生 |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報名表(格式如附件1); (2) 法文動機信; (3) 中法文履歷表; (4) 華語教學經驗證明(法或英文均可); (5) 翻譯成法文之碩士或以上文憑; (6) 護照電子檔; (7) 115年華語教學人員赴法國任教切結書(格式如附件2); (8) 語言能力相關證明; (9) 教案設計一份,格式自行設計(以《新版實用視聽華語》第三冊任一課為設計內容,含詞彙、語法、課文一課完整的教學引導設計); (10)倘為國內學校現職專兼任教師(含華語中心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本案申請者請備妥相關報名資料,將電子檔(請將資料合併成一個PDF檔)於臺灣時間115年5月26日(二) 23:30前電郵至「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france@mail.moe.gov.tw,(主旨:應徵115年赴法國國立東方語文學院任教),屆時憑轉該大學甄選,逾期恕不受理。 3.申請資料審核通過者,將憑轉法國大學甄選;審核未通過者恕不通知亦不退還。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5-05-26 00:00 |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