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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助

華語助理 我要應徵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A校:清邁慈濟學校, B校:泰國-臺灣(BDI)科技學院任教通告(115009A)

2025-12-04 14:32:59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A校:清邁慈濟學校, B校:泰國-臺灣(BDI)科技學院任教通告(115009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泰國 清邁府和北欖府                                                  
合作單位 A校:清邁慈濟學校, B校:泰國-臺灣(BDI)科技學院
負責人名銜 A校:黃雅純老師, B校:李智偉副校長
擬聘教師數 4 名
聘期起訖 115-07-01至116-02-28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在學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就讀我國大學三年級以上或研究所在學學生。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具備正確之觀念、良好之態度,對華語文教學及宣揚臺灣文化有高度熱忱,教學經驗豐富能獨當一面,並能以生動活潑方式進行教學。
(2) 具外語能力:
       A校:具泰語或英語之基本溝通能力證書。
       B校:需具英語基礎溝通能力,若尚具泰語基礎溝通能力者優先錄取。

待遇 稅前月薪5,000泰銖
其他待遇 1.泰方學校支付來泰簽證費、在泰國延簽健康檢查費、在泰工作證費(如有需求才辦工作證)及延長居留簽證費,並提供部分當地意外保險費、部分餐食、供宿。
2. 休假及待遇依學校規定辦理。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機票款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750美元。
註:補助款由錄取人所就讀之國內推薦學校轉發。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除假日外,一周工作 40小時,工作內容包含教學(聽、説、讀、寫)及行政:
A校:平日每周一至周五工作。
B校:平日每周二至周六工作。
2. 上班時間依學校規定。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A校:小學與中學。 B校:高職與二專。
申請須知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報名表各一份(如附件);

(2)在學證明及成績單正本(中、英文版);英文大學畢業證書影本或英文畢業證明正本;

(3)護照影本及身分證影本;

(4)照片兩吋一張及中、英文自傳;

(5)良民證(無犯罪證明)英文版正本;

(6)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泰國代表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2.申請截止日:臺灣時間115年3月31日下午5時前(郵戳為憑)。

3.申請程序及注意事項:

  (1)請將申請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由在臺就讀學校函送郵寄達「駐泰國代表處教育組」,可同時寄送電子檔至thailand@mail.moe.gov.tw以爭取時效;

(2)郵寄地址: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Thailand

40/64 Vibhavadi-Rangsit 66, Vibhavadi-Rangsit Rd., Talat Bangkhen,

Laksi, Bangkok 10210, Thailand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5-03-31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1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 錄取者於取得學校提供聘請相關的文件之後,需自行準備相關資料辦妥Non-immigrant-B(教學簽證)或Non-immigrant-ED(實習簽證)赴泰(簽證費之收據請每人提供泰國學校一張歸墊)。抵達學校後,由校方安排在泰國做健康檢查及協助辦理在泰工作證等。辦理簽證需準備資料:詳見https://tteo.thaiembassy.org/cn/page/cate-isa?menu=5d7dc71915e39c072c004f11

6. Non-immigrant-B(教學簽證)或Non-immigrant-ED(實習簽證)有效期為3個月,期滿前要辦妥在泰工作證及延長簽證效期,辦妥後方能申請重入境許可返回臺灣休假,在泰居留期間每3個月要去居住地之移民單位報到。在泰逾期居留每日罰款為500泰銖,逾期90天內累計可罰2萬泰銖,罰款須自行負責。

7.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8.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傳染病)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10.華語文教學助理實際負責課堂教學,部分泰方學校到任初期將指派專業教師協助華語文教學助理瞭解學校狀況及上課需求。

11.所提供各項資料及證明文件,請確實提供英文版。

12.任教時:女性穿襯衫及裙子(裙子不可過短),男性穿襯衫及長褲(不可穿牛仔褲或T-Shirt)。

13.如有任何特殊需求(如素食等),請提前告知任教學校。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聯絡人:薛秘書
電郵:thailand@mail.moe.gov.tw
電話:+66 2 119 3555 轉 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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