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助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泰國A校:清邁慈濟學校, B校:泰國-臺灣(BDI)科技學院任教通告(115009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 任教國家 | 泰國 清邁府和北欖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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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作單位 | A校:清邁慈濟學校, B校:泰國-臺灣(BDI)科技學院 | ||
| 負責人名銜 | A校:黃雅純老師, B校:李智偉副校長 | ||
| 擬聘教師數 | 4 名 | ||
| 聘期起訖 | 115-07-01至116-02-28 獲選人需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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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在學學生身分): 2.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就讀我國大學三年級以上或研究所在學學生。 3.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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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待遇 | 稅前月薪5,000泰銖 | ||
| 其他待遇 |
1.泰方學校支付來泰簽證費、在泰國延簽健康檢查費、在泰工作證費(如有需求才辦工作證)及延長居留簽證費,並提供部分當地意外保險費、部分餐食、供宿。 2. 休假及待遇依學校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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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機票款實報實銷補助上限為750美元。 註:補助款由錄取人所就讀之國內推薦學校轉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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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除假日外,一周工作 40小時,工作內容包含教學(聽、説、讀、寫)及行政: A校:平日每周一至周五工作。 B校:平日每周二至周六工作。 2. 上班時間依學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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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 授課對象 | A校:小學與中學。 B校:高職與二專。 | ||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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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5-03-31 17:00 | ||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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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泰國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