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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我要應徵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教育廳(LDOE) 國際合作教師計畫(International Associate Teacher Program, IAT) Lycée Français de la Nouvelle-Orléans學校任教通告(114033T)
2025-04-17 09:35:12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路易斯安那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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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路易斯安那州教育廳(LDOE) 國際合作教師計畫(International Associate Teacher Program, IAT) Lycée Français de la Nouvelle-Orléans學校 |
負責人名銜 | Michèle Braud(路易斯安那州教育廳世界語言專員)、Melissa Monroe(路易斯安那州教育廳世界語言專員)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4-07-31至115-06-12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資格: (1) 大學畢業,主修世界語言教育相關系所。 (2) 具備小學/中學教師執照,並擁有3年以上中學教學經驗。 (3) 英語程度:托福iBT 72分以上,B2.1分以上,或具備高級初等(advanced-low)水準。 |
待遇 | 稅前年薪 49,293美元 |
其他待遇 |
1. 114年10月提供6,000美元的生活安頓津貼1次。 2. 需於114年7月21日至24日(4天3夜)參加路易斯安那州巴頓魯治市舉行之教育訓練,期間由LDOE提供飯店住宿,再由學區提供接待住宿10晚。 3. LDOE提供J-1簽證教師小額醫療遣返保險。教師須具備健康保險及遣返保險(可由國內、學區或私人公司等管道等取得)。 4. 114年9月提供所有J-1簽證教師舉辦1日講座1場及至少1天額外假期供教師進行在職進修至少1天。 5. 學校及學區將協助協調各方面專業發展,包括技職能力、語言學習及特定專業科目之培訓。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期間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等)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將於沉浸式法語學校任教,該校目前提供學生學前至12年級法語沉浸課程,並同時開設西班牙語及華語作為附加語言。 1. 任教對象為6年級至8年級學生。 2. 將與1名華語教師共同組成教學團隊。 3. 每日工作8小時,其中教學時數6.5小時,授課語言為全華語。 4. 每週教學時間約24小時,其他時間需分配給課程規劃、行政值勤、與年級教師(橫向協調)及全體華語教師(縱向協調)會議。 5. 學校設有完整行政團隊,專門負責沉浸式教育,其中部分成員會說法語或西班牙語,無人具備華語能力。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修習華語第1年、第2年課程之學生約75名(11歲至13歲)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填妥IAT 申請表。 (2) 護照影本。 (3) 中英文履歷(含近照)。 (4) 3封推薦信(推薦信可以使用申請人的母語): .現任學校行政人員推薦信(信紙需印有學校抬頭並簽名)1封。 .前任學校行政人員推薦信(信紙需印有學校抬頭並簽名)1封。 .教學同事或個別推薦人的推薦信1封。 (5) 所有學位證書及成績單影本。 (6) 英語能力證明。 (7) 刑事紀錄證明。 2. 如申請者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包括兼任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1函,中文即可),正本受文者為「駐休士頓辦事處教育組」、副本收受者為「教育部」。 3.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除學校公函外,將上述資料統整為1份PDF檔,檔案不超過3MB,並以電子郵件寄至:houston@mail.moe.gov.tw,主旨請註明「114年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教育廳國際合作教師計畫(IAT)東巴頓魯治市學校系統華語教師申請資料」,聯絡人:鍾慧小姐。 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4-05-31- 18: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休士頓辦事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