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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我要應徵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布朗大學 Brown University任教通告(114028T)
2025-03-12 13:39:11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羅德島州/Provid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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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布朗大學 Brown University |
負責人名銜 | 焦立為 教授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4-08-01至115-06-30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與華語教學相關之碩士學歷。 3.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曾在北美大學中文項目任教經歷或教過母語為英語之學生。 (2) 英語聽、說、讀、寫俱佳。 |
待遇 | 稅前年薪 38,000美元 |
其他待遇 | 無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 1,600 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等)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每學期與主教老師(Lead instructors)合教兩門中文課程。 2. 每周課堂教學9-10小時。 3. 單獨談話(1-on-1 sessions)每週2小時。 4. 答疑時間(Office hours)每週2小時。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無 |
授課對象 | 布朗大學大學生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 (2) 教學資料Teaching Portfolio(如課程大綱;教案;教學影像等)。 2. 上述申請人資料請合併為1個完整電子檔,並於收件截止日前送達boston@mail.moe.gov.tw信箱。 3. 如申請者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各大學院華語中心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須取得學校同意暨推薦函(合為 1 函,中文即可), 正本受文者為「駐波士頓辦事處教育組」,副本受文者為「教育部」。 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及未點選「我要應徵」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4 年 04 月 30 日 23: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同意或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波士頓代表處教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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