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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海外任教專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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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國際處】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甄選公告-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
2024-06-19 13:33:58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
地點:北部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禮賢樓7F
任教國家 | 美國 密蘇里州Missour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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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聖路易斯華盛頓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Department of East Asian Languages and Cultures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3-09-01至114-05-15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 (1)碩士學位(華語教學、語言文學、應用語言學或相關領域) (2)具備1 -3年華語教學經驗 (3)具有英文交流溝通能力 (4)符合J-1簽證申請資格者 (5)具有一定中華文化修養者(包括藝術、飲食文化等) (6)具有教授美國大學生經驗者優先考慮 (7)熟悉網絡社交媒體運作者優先考慮 3.相關連結: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LlT6Jwb-Tj5G7JSYY03dgPWJVcq8TX0-/view?usp=sharing |
待遇 | 稅前月薪 2000美金 |
其他待遇 |
1.免費旁聽該系課程(需取得授課教師同意) 2.獲選者需自付: 自行租房費用(每月約1,000-1,500美元),租屋可參考Zillow,錄取後當地教師將提供協助 J-1簽證申請費用 當地交通及旅遊等費用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臺灣大學核發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參與非學分之語言操練課或一對一單班課 2.與華大中文教師交流語言教學方法及新思路 3.協助籌辦與華大中文課相關的教學輔助活動:如中文桌子、中文演講比賽、興趣小組(書法、繪畫、茶道等) 4.協助設計語言相關之校內/外參訪活動 5.協助強化華大中文組相關的社交媒體平台之運作 6.協助優華語計畫之業務執行,如辦理獎學金招生說明會、推廣及宣傳臺大華語課程、獎學金申請、遊學計劃、華語文能力測試等相關工作 7.計畫相關臨時交辦工作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遵守海外合作校及臺灣大學法規 |
授課對象 | 該校學生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 (2)碩士學位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或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證明 (4)教學影片(10分鐘內)需包含: a.1-3分鐘中英文簡介(除自我介紹外,請著重在華語教學相關內容,如教學方法) b.3-5分鐘教學錄影請提供實體教學錄影,除了講課,也請包括操練內容,如何引導學生練習討論 c.該影像請上傳到網路( Youtube尤佳),並將連結填於個人簡歷中。請確保影像內容完整,且1個月之內均可觀看 (5)其他輔助申請資料 2.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 登錄註冊後,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3.請於收件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依序合併為1個PDF檔寄至ichuayubest@ntu.edu.tw(主旨:應徵聖路易斯華盛頓華語教師_姓名) 4.初審履歷資料後,本案尚須經面試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09 月 30 日 12:0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7.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0.該校不實施遠距教學,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1.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12.華語教學人員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十八小時。 13.倘華語教師赴任後未經國外學校同意逕行於聘期間返臺,該名華語教師則需全額繳回上述補助費用。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