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語文中心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12年「臺灣優華語計畫」選送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甄選<延長公告至7/2截止>
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華語文中心
地點:北部臺灣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134號篤行樓Y202室
任教國家 | 法國 巴黎 |
---|---|
合作單位 | 巴黎古斯塔夫·艾菲爾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語言中心主任VIGIER Laurence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2023-09-01至2024-07-31 (依該校學期之實際日期為準)。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
待遇 | 稅前月薪:1,712.06歐元,分別由巴黎艾菲爾大學提供856.03歐元,本校提供856.03歐元。 |
其他待遇 |
華師需自付: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可獨立使用繁/簡體教授初級或各個級別華語; 2.每學期上課12週。每年平均授課300小時(含上課、小組輔導課及文化工作坊)須自行準備考題、監考、訂正試卷; 3.辦理與華語文課程相關之課外活動及文化工作坊活動; 4.推廣華測活動及辦理考試、本校優華語計劃執行及相關行政工作。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無 |
授課對象 | 該校學生大學部或研究生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
收件截止日 | 中華民國 112 年 7月 2日 23:30(將擇優通知面試)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單位: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華語文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