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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師

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Suffolk Public Schools任教通告(114003T)

2024-11-26 10:47:46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Suffolk Public Schools任教通告(114003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維吉尼亞州                                                  
合作單位 Suffolk Public Schools
負責人名銜 Dr. Keisha Melvin, Coordinator of Advanced Instruction and World Languages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4-01-01至114-06-30
(視教學評鑑結果續聘至115年)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具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 條件: 具備小學(音樂)教學執照。
3. 能立即申請者優先考量。
待遇 稅前年薪 55,141美元
其他待遇 1. 培訓機會
2. 免稅優惠
3. 節日假期及休假
4. 就業簽證
5. 健康保險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 每月生活補助 1,600美元,依 於當地 實際任教天數計算。
2. 初次應聘時,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等)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 補助 1次教材教具 費 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每週工作5日,每日8小時。
2. 開設華語課程。
3. 針對小學 4-5年級音樂領域補充教學。
4. 開發 114學年度( 114-115年)課程。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小學學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簡歷及相關證照影本。
(2) 推薦信2封或推薦人2位(僅需提供推薦人電郵及電話號碼)。
(3) 中、英文成績單(最高學歷)。
(4) 分享一段個人15-20分鐘音樂教學影帶。
2. 如申請者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編制內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須取得學校同意暨推薦函(合為1函,中文即可),正本受文者為「駐美國代表 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3. 本案申請者須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予錄取且不另通知。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3 年 12 月 12 日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同意或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1. 駐美國代表處教育組
聯絡人:鄭榆潔
電郵:ycc@mail.moe.gov.tw
電話:+1 (202) 895-1923
2. 美方聯絡人:Dr. Keisha Melvin
電郵:keishamelvin@spsk12.net
電話:+1 (757) 925-6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