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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送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 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通告(Amity University Uttar Pradesh)

2023-06-29 14:08:53
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 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通告(Amity University Uttar Pradesh)

單位:國立清華大學

地點:北部光復路2段101號第二綜合大樓605室

任教國家 印度 Noida, Uttar Pradesh                                                  
合作單位 Amity University Uttar Pradesh (簡稱AUUP)
負責人名銜 Inderbir Singh Kochar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2-08-01至113-07-31
教學人員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資格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二、符合前開資格,且具備以下條件者得優先考量:

  1. 英文聽說讀寫能力佳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2. 身心健康、能勝任華語文教學工作。
待遇 稅後月薪 55000盧比
其他待遇 1. 專用辦公室與教室。
2. 免費提供教職員宿舍,並附有基本家具與家電。
3. 每年一次臺灣來回印度-臺灣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
4. 簽證費用、移民署相關規費補助與協助。
5. 免費使用學校醫療資源,包括就診與藥物。
6. 享有教職員醫療保險,校外緊急就醫使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5,000元,依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上限600美元)。
3. 華語教師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負責華語文課程設計與教學,並提供學生留學臺灣諮詢服務。
2. 協助推廣、轉介臺灣高等教育資訊及招收印度學生來臺就學。
3. 協助推動境外華語班、學分班以及推廣教育課程等相關事宜。
4. 輔導華語學習者參與華語文能力測驗及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
5. 協助聯繫臺灣各級學校與印度相關單位進行國際學術交流事宜。
6. 協助辦理教育展及華語文能力測驗等相關事宜。
7. 協助建置印度華語教育中心AUUP辦公室專屬網頁及社群網站(英文),隨時更新網頁相關資訊,俾利提供查詢。
8. 整理相關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檔案資料以供查詢。
9. 協助本中心於AUUP辦公室軟硬體設施之維護及保管責任。
10. 計畫相關臨時交辦工作。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Amity University Uttar Pradesh 學生
申請須知 一、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中英文履歷(包含手機號碼);
2.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教案設計,以《當代中文課程》第 1 冊 L1-L8 為設計內容(任選一課),含詞彙、語法及課文,一課完整的教學引導設計;
4.推薦信兩封(由於印度環境特殊,我們希望理解應聘者的人格特質、與他者互動之關係);
5.英文能力證明;
6.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7.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在學學生者,則另須繳交所屬學校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請於臺灣時間 112 年 07 月 5日(三) 18:00 前,檢具上述檔案以電子郵件
傳送至 tecindia@my.nthu.edu.tw(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
並副本 yifang.liu@mx.nthu.edu.tw。

二、預訂筆試、面試及試教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二)遠端線上筆試、07月12日(三)10:00-12:00 實體試教與面試。

※試教包含:
(1)《當代中文課程》第 1 冊 L1-L8 任選一個語法,10分鐘;
(2) 自行準備文化課程,10分鐘。
※投遞履歷者,請先預留筆試及面試時間。
三、資料不齊全者,恕不通知筆試與面試。
四、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2 年 07 月 05 日 18:00
備註 1. 本案係參照「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並請依約定時間赴任印度學校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期滿服務成績優良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本案之華語教師聘任期間不計入「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第4款規定4年之年資計算。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契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7.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8.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確切赴印日期將依任教學校正式開學日為主,期滿若表現優良者,得以續聘。)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聯絡人:劉浥芳
電郵:yifang.liu@mx.nthu.edu.tw
電話:+886-3-571-5131#35101
地址:30013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大學
印度臺灣華語教育中心─國立清華大學計畫辦公室(第二綜合大樓605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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