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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澳大利亞學校任教 第112004A號通告

2022-11-08 10:22:28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澳大利亞學校任教 第112004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澳大利亞 昆士蘭州Queensland State                                                  
合作單位 昆士蘭州教育廳指定公立學校 Kedron State High School/ Calamvale Community College
負責人名銜 昆士蘭州教育廳國際處處長 Stephen Biggs
擬聘教師數 2 名
聘期起訖 112-02-01至112-07-08
教學人員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以下各項條件之一者:
1. 就讀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研究所,英文能力良好之在學學生。
2.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其他研究所,且獲有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 100 小時以上課程研習結業證書,英文能力良好之在學學生。
3.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文教學相關學系或學程,修畢大學三年級課程(可計至112年1月底止),英文能力良好之在學學生。
4. 就讀國內大學校院其他學系,修畢三年級課程(可計至112年1月底止),且獲有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 100 小時以上課程研習結業證書,英文能力良好之在學學生。

待遇 稅前月薪 0美金
其他待遇 1.聘期間免費寄宿家庭個人房間及三餐。
2.Working Holiday visa subclass 417之簽證費(獲選人須自行辦妥來澳洲度假打工簽證,保留繳款憑證以利抵澳後歸墊)。
3.良民證(藍卡)審核費(抵澳後辦理良民證)。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澳洲布里斯本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 156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協助教學時數每週25小時。
2.每周參加教學研討會1次。
3.配合昆士蘭合格教師之督導,協助華語文教學,包括與學生教室及運動場互動。
4.遵守昆士蘭學校制度義工服務規定辦理。
5.參與學校集會、露營及戶外教學等正常活動。
6.遵守昆士蘭教育廳與任教學校所訂之相關規範及嚴守該廳及學校不對外公開之資訊保密之責。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1.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2.在校應遵從學校主任、教師指導(含指派工作),不瞭解之處應溝通、虛心學習。
3.在校應入境隨俗,注意文化差異及避免碰觸禁忌。
4.在寄宿家庭應配合寄宿家庭作息、除任教時間外,宜積極參與寄宿家庭的家庭活動及協助家務。
5.如發生不適應情形(包含學校教學及寄宿家庭),除適時向學校、寄宿家庭表達及溝通外,請同時向駐澳大利亞代表處教育組反應及 諮詢。
授課對象 學前至十二年級
申請須知

1. 請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將書面資料寄出,包括:
(1)在臺就讀大學或研究所同意推薦公文。
(2)護照影本。
(3)中英文在學證明。
(4)中英文在校成績證明。
(5)護照照片2張。
(6)中英文履歷及自傳(內含 EMAIL 地址;英文自傳一頁約300字,並請依以下4項專業敘明個人資歷 1.教學專業知識 2.實際教學經驗 3.學校行政經驗 4.教學專業訓練)。
(7)須提供英文能力證明英文版,附帶提供一段60秒英文創意影片自我介紹,影片請製成網路可連結檔案(例如: google drive link)。
(8)教育部 112年選送華語教學助理赴澳大利亞學校任教申請表(如附件)。
2.為爭取時效,請最遲於臺灣時間 112年1月3日(星期二)晚上12:00前將申請檔案掃描製成電子檔寄至Australia@mail.moe.gov.tw 進行初審,備妥申請文件總計不超過12頁,檔案維持在300KB以下以免無法寄達。申請文件紙本正本請以國際快遞送達「駐澳大利亞代表處教育組」,逾期不受理,所繳交資料恕不退還,未錄取者不另行通知。
3.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及澳洲簽證赴任,倘未及於聘期前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務必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4.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2 年 01 月 03 日 00:00
備註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1年為限,並以實際任教日數補助。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移交報告請副知駐澳大利亞代表處教育組。
6.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駐澳大利亞代表處教育組 Education Division,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Australia
聯絡人: Dr Chi Crawford
電郵:Australia@mail.moe.gov.tw
電話:+61(2) 6120-1022  +61(2) 6120-1021
地址:Unit 5, 40 Blackall Street, Barton, ACT 2600, Austral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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