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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海外任教專案區

優華語計畫 已結案

國立臺灣大學 110 年「臺灣優華語計畫」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甄選公告

2021-12-06 15:14:44
國立臺灣大學 110 年「臺灣優華語計畫」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甄選公告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事務處

地點:北部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禮賢樓7F

任教國家 美國 印第安納州/布魯明頓市                                                  
合作單位 印第安納大學布魯明頓分校Indiana University Bloomington
負責人名銜 陳雅芬教授
擬聘教師數 1 名
聘期起訖 110-08-23至111-07-31
獲選人須於聘期前到任,逾期註銷獲聘資格。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 具備 2 年以上以中文為第二語言教學(CSL/ CFL)實體教學經驗與線上教學能力;

    • 英文溝通流利,且可提出相關外語能力證明者;

    • 上課活潑生動,且樂於參與服務活動者;

    • 請自行考量生活環境差異,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強者尤佳。

待遇 稅前月薪 1800美金
其他待遇 獲選者需自付:
(1)健康保險費(每月約150美元)。
(2)自行租房費用(約700美元)。
(3) J-1簽證申請費用。
(4)在美交通及旅遊等費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53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教授不同程度之通用華語課程,協助 IU 華語課程進行小班制教學。
2. 與 IU 師資合授課程。
3. 110-1 學期開授密集課程。
4. 協辦海外華語教學中心之學術文化與講座活動。
5. 協助推廣華語文能力測驗。
6. 規劃及執行華語師資培訓工作坊。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該校學生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請註明Line帳號)
    2. 學歷證書及教學工作經驗證明
    3.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4. 一段影片需包含:
      1. 1-3分鐘英文簡介(除自我介紹外,請著重在華語教學相關內容:如教學方法);
      2. 3-5分鐘教學錄影請提供實體教學錄影,除了講課,也請包括操練內容,如何引導學生練習討論;
      3. 該影像請上傳到網路( Youtube尤佳),並將連結填於個人簡歷中。請確保影像內容完整,且1個月之內均可觀看。
    5. 其他輔助申請資料。
  2.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ogme.edu.tw/Sc/login ) 登錄註冊後,未完成註冊者,不予錄取。
  3.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將申請資料依序合併為1個PDF檔寄至ichuayubest@ntu.edu.tw(主旨:應徵印第安納大學華語教師_姓名)。
  4. 初審履歷資料後,本案尚須經面試。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0 年 12 月 20 日 17: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本校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一年。
  3. 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4.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5.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6.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及機關(教育局處)同意並瞭解相關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相關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7.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
  8.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9.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10.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1. 該校不實施遠距教學,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單位:國立臺灣大學國際學院
承辦人:劉小姐
電郵:ichuayubest@ntu.edu.tw
電話:02-336-65712#20
地址:10617 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綜合教學館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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