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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助

華語助理 我要應徵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德國實際任教學校依德國各邦文教廳長聯席會議教育交流處協調分發至德國各中學任教通告(114014A)

2025-01-24 21:54:55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德國實際任教學校依德國各邦文教廳長聯席會議教育交流處協調分發至德國各中學任教通告(114014A)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德國 各中學                                                  
合作單位 實際任教學校依德國各邦文教廳長聯席會議教育交流處協調分發至德國各中學
負責人名銜 各中學負責人
擬聘教師數 5 名
聘期起訖 114-09-01至115-06-30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各大學校院大學三年級以上(含大學及碩士在學生)。
    (2) 具基礎德語能力基礎(A2 程度)。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就讀國內華語文教學或德語相關系所之在學學生。
    (2) 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 100 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者。
待遇 稅後月薪 1,000歐元
其他待遇 1. 在德停留期間健康、意外暨責任保險。
2. 協助於任教地點尋得經濟實惠的住宿。
3. 接待之中學將指定 1 名輔導人員,於教學法與教育學問題上提供輔導與支持。
4. 提供認識德國研討會。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提供赴德國任教前之行前培訓講習。
2. 補助臺灣至德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 1 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 1,850 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 每週 12 小時協助華語教學工作,協助華語教務及試務。
2. 與校內其他教師合作,擔任與華語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
3. 負責其他學校指定之華語教學相關任務及參與校內活動。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中學學生
申請須知 1. 所屬學校應於收件截止日前(114 年 3 月 31 日 23:30),函報本部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副本受文單位為「駐德國代表處教育組」。
2.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缺件視為不合格,不另催繳):
(1)戶籍證明;
(2)護照基本資料頁;
(3)申請表(格式請依通告附件填寫);
(4)動機信(以英文書寫,篇幅以 1 頁 A4 為原則,格式請依通告附件填寫);
(5)大學推薦信(格式請依通告附件填寫);
(6)就讀大學之申請者請提供大學成績單,就讀研究所以上之申請者請提供大學學位證書、大學及研究所成績單;
(7)中英文個人履歷;
(8)英語及德語能力證明;
(9)英文麻疹疫苗接種證明(或醫療院所開立不宜接種該疫苗之證明);
(10)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
*上述文件請於收件截止日前(114 年 3 月 31 日 23:30),以電子郵件檢具掃描檔(每人資料總合不得大於 4 MB,資料請以一次性完整寄送,不接受分次性寄送資料;信件標題註明:申請 2025-2026 第 1 屆赴德國華語教學助理),繳交至:
收件人:國際語言助理交換計畫專案辦公室電郵信箱:jaruarbeit@gmail.com

3.本案華語教學助理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 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網站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未完成者不另通知且不予錄取。
4.申請件經初審通過,將以電子郵件通知面試時間;未獲審核通過者不另通知。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4 年 03 月 31 日 23:30
備註 1.本案依「臺灣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與德國各邦文教廳長聯席會議教育交流處互派外語教學助理聯合意向書」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未盡事項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
2.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補助以 1 年為限。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之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6.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7.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 18 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址:https://lmit.edu.tw/sc/login)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8.實際分發結果依據教育部及德國各邦文教廳長聯席會議教育交流處政府共同決定,當事人不得異議。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國際語言助理交換計畫專案辦公室
承辦人:林佳儒小姐
電郵:jaruarbeit@gmail.com
電話:(02)2905-3137 分機 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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