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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在台研習中文申請居留簽證手續說明
2020-03-19 14:15:49
應繳文件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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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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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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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學證明及註冊證明正本及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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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上課出席紀錄證明正本及影本 | 缺課含請假時數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之四分之一。 |
7.成績單正本及影本 | 研習期間之測驗成績。 |
8.研習計畫書正本 | 內容應包含研習中文動機目的及研習計畫。 |
9.財力證明正本及影本 | 例如銀行存款證明、國外匯款證明、獎學金證明。 |
10.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來臺之簽證頁及入境戳章頁。 |
申請程序
申請人已持簽證目的為研習中文之停留簽證來臺,並已於同一所學校連續就讀滿4個月且繼續註冊3個月以上、缺課時數未超過上課總時數之1/4者,得於停留期限屆滿至少8個工作天前檢具上列各項文件及簽證規費,向本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申請改換居留簽證,申請人無須離台。
注意事項
-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前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限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臺逾期停、居留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且為中文、英文以外之文件者,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研習中文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研習中文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
-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 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已逾停(居)留效期者,須依規定離境重新申請簽證。
-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
資料來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https://www.boca.gov.tw/cp-9-190-9357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