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任教通告(113016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法國 艾克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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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艾克斯馬賽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東亞語言系主任Olivier Bailblé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3-09-01至114-08-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
待遇 | 稅前月薪 1,830.43歐元(屆時依校方開立薪資單為準) |
其他待遇 |
華師需自付: (1) 本案教職月薪1,830.43歐元之薪資賦稅。 (2) 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其中提撥915.21歐元(實際分攤款以校方開立之薪資分攤表為準,實際美元數依付款時兌換匯率為準)支應本案教職月薪,並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授課時數:全年教學時數為300小時,含200小時之小組指導時數。 授課內容:大學生(本系生及選修生),教授東亞語系開設之語言及文化課程。 考試:於學院內所授課程須自行準備考題、監考並訂正試卷。 其他:處理教學相關行政事宜、參加院內教學及行政會議。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無 |
授課對象 | 大學生(本系生及選修生)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03 月 17 日 23:0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1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1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4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