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巴黎西堤大學任教通告(114024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法國 巴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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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巴黎西堤大學 |
負責人名銜 | 東亞語言及文明系漢學組主任Béatrice L’Haridon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4-09-01至115-08-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本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1) 通過法語鑑定文憑DELF B2以上。 (2) 具有碩士學位(含)以上者。 (3) 具教導外國學生學習華語之教學經驗者。 (4) 不具法國長期居留身份(5年以上)。 (5) 未領取我國政府獎補助金者。 (6) 未經撤銷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資格者。 |
待遇 | 稅前月薪 2012.69歐元 |
其他待遇 |
華師需自付: 1.本案教職月薪2,012.69歐元之薪資賦稅。 2.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其中提撥1,006.345歐元(實際美元數依付款時兌換匯率為準)支應本案教職月薪,並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8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全年教學時數約為288小時(含上課或小組指導)。 2.教授系上大學及碩士學生中文聽、說、讀、寫課程,並須自行準備考題。 3.參與系上活動、考試監考及試卷訂正。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大學生及碩一學生 |
申請須知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1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1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4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如遇不可抗力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4 年 04 月 25 日 23:3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1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1年,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4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網址:https://lmit.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如遇不可抗力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法國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王筑筠 秘書 電郵:france@mail.moe.gov.tw 電話:+33(0)144398856 傳真:+33(0)144398873 地址:78 Rue de l'Université, 75007 PARIS FR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