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赴外華師

薦送華語教師 我要應徵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114年華語教師赴泰國學校任教第114001TH通告

2025-01-16 09:00:00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辦理114年華語教師赴泰國學校任教第114001TH通告

單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語言中心華語文組

地點:南部No. 1, Shuefu Road, Neipu, Pingtung 912, TAIWAN

任教國家 泰國                                                  
合作單位 詳見後附一覽表 (共8校)
負責人名銜
擬聘教師數 11 名
聘期起訖 114-05-01至115-04-30
教學人員資格 1. 基本資格: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3) 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專業要求: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 具對外華語教學經驗,班級教學時數滿 50 小時。
(2) 修滿對外華語教學學分學程 20 學分。
(3) 修畢華語文教學師資培訓滿 120 小時。

3. 考量泰國及校園生活環境差異,具適應能力及應變能力者尤佳。

4. 具基礎外語能力,英語或泰語尤佳。(請提供外語種類及程度)

5. 持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證者尤佳。

6. 各校需求詳見附件一覽表。
待遇 詳見後附一覽表泰銖
其他待遇 詳見後附一覽表
教育部補助項目 1. 聘期內教師每月生活補助費1,7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臺灣至泰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 (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75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教材教具費300美元,第二年續聘不予補助。
上述補助金額將由國內承辦單位(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轉發獲聘人帳戶。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詳見後附一覽表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詳見後附一覽表
授課對象 詳見後附一覽表
申請須知 1. 報名
(1) 日期:即日起至臺灣時間114年2月28日(星期五)中午12 時截止。(若遲未收到確認通知者,煩請來電 08-7703202 #6285 洽詢)。
(2)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並點選「我要應徵」,填寫相關資料後下載履歷電子檔並備妥相關報名資料,於截止日前 email 至 pongsakornn@mail.npust.edu.tw(主旨:應徵 114 年赴泰國任教姓名),逾期恕不受理;未完成人才庫註冊者,不予錄取。
(3) 繳交資料:
a. 「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LMIT」人才庫履歷表;
b. 英/泰文履歷表;
c. 志願表,依個人任教志願填寫;
d. 英/泰文2 分鐘自我介紹影音:含自我介紹、赴任動機、華語文教學經驗等;
e. 10 分鐘華語教學影音:課堂實際教學或模擬課堂教學,請依照志願表中教學對象的程度設計,內容應含講課、操練內容等等;
f. 相關資料(請備齊以下資料後合併成一個 PDF 檔): 
> 最高學歷證書、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對外華語教學證明、華語文教學學程證明等。
> 2至5年以上華語教學相關經歷證明(由任教單位開立);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證明。
>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2. 面試
(1) 資料審核合格者,將各別通知及安排於 114 年3月3日至21日面試。
(2) 待泰方學校確認錄取名單後,預計將於臺灣時間114年3月31日(星期一)前公佈錄取名單於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際事務處網站(網址:https://oia2.npust.edu.tw/zh/)。


3. 行前培訓

(1) 30小時實務課程暫定於4月7日至5月2日平日晚間舉辦(線上/實體課程,將適時調整,請務必預留時間)。
(2) 未於指定時間內參加培訓及簽署契約書者,或在培訓期間未符合選派之條件者,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有權取消其錄取資格,由備取人選依序遞補。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4 年 02 月 28 日 12:00
備註
  1. 錄取者應於指定時間內參加目標區域實務課程和行前培訓課程,並簽署「114 教育部華語文教師赴泰國任教薦送計畫」行政契約書。
  2.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須與國立屏東科技大學簽訂行政契約並全程參加培訓課程;在泰國任教期間之教育部補助款核發及在泰國教學生活輔導等由國立屏東科技大學負責。
  3. 現任國內外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機關同意。面試前得先提供相關機構同意證明,未依照程序辦理者,恕不錄取。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同意或備查,並副知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4. 依據113年6月17日臺教文(六)字第1132502615號文,放寬華語教師赴泰國、越南、寮國、印尼、菲律賓等5國任教之補助年限,免受「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第6點規定之4年補助期間限制。
  5. 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生活費補助。續任者,教育部僅補助每月生活費,不再補助來回機票費和教材教具費。
  6.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或參加其他赴國外任教計畫遴選;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7. 錄取者待收到通知後,自行負擔費用辦理赴任Non-B簽證,並持Non- immigrant-B 教書簽證(有效期 3 個月)赴任,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抵泰後由任教學校協助辦理工作簽證及延長在泰簽證效期。如以觀光或其他簽證抵泰,必須出境重新辦理 Non-B 簽證赴泰國任教,請自行負擔衍生費用。辦理簽證需準備資料,請詳見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 (臺北)官網Non-immigrant-B (教書簽證) 所需文件 (詳見 https://tteo.thaiembassy.org/cn/index)。
  8. 任教期滿時,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中、英文版),供下一任教師使用。
  9. 任教時,女性穿襯衫及裙子,男性穿襯衫及長褲(不可穿牛仔褲或 T- Shirt);任何特殊需求(如素食等)及特殊身體狀況等,請提前告知任教學校。
  10. 在泰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回國、旅遊或提早 結束授課期限;如要離開泰國,請事先通知泰國校方、臺灣負責輔導單位及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教育組,並於離開泰國前(可在泰國機場)辦妥重入境許可。
  11.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臺灣華語教育資源 中 心」(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 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 課 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12. 本案獲聘教師名單將個別通知。
  13. 請審慎考慮泰國當地環境及文化差異,若有任何疑慮歡迎洽詢計畫 專員。
  14.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際事務處
地址:屏東縣內埔鄉學府路1號
連絡人:彭先生
電話:08-7703202 轉6285

附件下載

您已完成綁定「」,您下次在「臺灣華語教育資源中心」登入後,連至「」時,即會是會員登入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