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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外華助
華語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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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美國Lakes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cademy任教通告(113018A)
2024-02-20 09:46:58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Minneso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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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Lakes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cademy |
負責人名銜 | Tami Cummings, Director of Human Resources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3-09-03至114-06-06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 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英語說寫流利。 (2) 未來生涯規劃為華語教學或教學工作。 (3) 具歌唱、舞蹈、書法、太極、茶道、戲劇及音樂才藝者。 |
待遇 | 稅前月薪 300美元 |
其他待遇 |
校方提供: 1. 每月津貼300美元。 2. 當地接待家庭及三餐。 獲選者須自行負擔: 1. Amity Institute申請作業費約200美元。 2. Visa簽證費用約180美元。 3. SEVIS申請規費約220美元。 4. 簽證規定之健保費約每月100美元。 5. 在美國旅行及娛樂等非工作之個人開銷。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標準艙)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上限1,75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每週工作總時數為32-37小時,另需配合學校各活動工作。 2. 協助學校教師準備教材、文案、協助課堂教學、與學生互動等。 3. 參與課堂或課外活動之文化表演等課程,如藝術、手工、歌唱、舞蹈、影片等。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K-5年級學生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 (2) 以英文撰寫教學計畫。 2.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由所屬學校系辦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以電子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3. 本案申請者應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login)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06 月 28 日 23:00 |
備註 |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2. 每名華語教學助理受領教育部生活補助以一年為限。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5. 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6. 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7.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 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 聯絡人:朱旭華 電郵:chicago@mail.moe.gov.tw 電話:(312) 616 080 2. 校方聯絡人:Amity Institute 承辦人:Susan Gibbons-Bullock 電郵:sgibbonsbullock@amity.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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