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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教師 停止收件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Lakes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cademy任教通告(113015T)

2024-01-19 08:52:15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Lakes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cademy任教通告(113015T)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美國 Forest Lake, Minnesota, USA                                                  
合作單位 Lakes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cademy
負責人名銜 Tami Cummings, Director of Human Resources, Lakes International Language Academy
擬聘教師數 5 名
聘期起訖 113-08-14至114-06-10
教學人員資格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該校任用的必要條件:
 (1) 現職教師。
 (2) 各職缺條件:
     A. 學前教育教師:具幼兒發展或初等教育學士學位,具兒童年齡3-5歲之幼兒教學經驗。
     B. 小學教師:初等教育學士學位及各科目教學經驗。
     C. 中學數學教師:數學學士學位及相關中等教育教學經驗。
     D. 中學中文教師:中等教育學士學位或相關中文教學經驗。

3. 具英文說寫能力。
待遇 稅前年薪 39,500美元
其他待遇 1. 第1年暫免支應社會安全險及醫療保險費,由第2年第1個月薪資中扣繳上開費用。
2. 明尼蘇達州教育廳提供教師之專業發展。校方可負擔醫療、牙保或視力保險。
3. 教師需自覓住處,學校可協助住屋資訊等。
4. 教師自付簽證費。
5. 請參考明尼蘇達州訪問教師之各相關費用資訊。
教育部補助項目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6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最直接航程標準經濟艙來回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1.每學期開學前的課程設計及檢視。
2.工作時間內,參加定期的文化活動、同儕學習、專業發展等活動及課程。
3.音樂、體育及藝術等課,為專任教師教授,教師可利用此時段備課。
4.用餐時間30分鐘。
5.為符合簽證規定,每年需參加2場跨文化活動。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授課對象 1.學前教育教師:學前班。 2.小學教師:小學階段。 3.中學數學教師:6-12年級數學。 4.中學中文教師:6-12年級中文。
申請須知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中英文履歷。
 (2) 相關系所畢業證書影本。
 (3) 教師證影本及其他相關證照。
 (4)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5) 英文版擬任教階段之英文教學理念及計畫。
 (6) 教學示範影片(可中文,可上傳YouTube,提供網址)。
 (7) 所屬學校系辦推薦及同意公函(可合為一函,中文即可) ,公函正本受文單位為「駐芝加哥教育組」,副本受文單位為「教育部」。
 (8) 英文能力證明。

2. 請於收件截止日前,檢具上述文件,由學校公函薦送駐芝加哥辧事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3. 美國明尼蘇達州教育廳與校方初審通過後,再通知視訊面試。

4. 本案申請者應先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 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並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收件截止日 臺灣時間 113 年 03 月 27 日 23:00
備註 1. 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1. 駐芝加哥辦事處教育組聯絡人:朱旭華
     電郵:jennifer@mail.moe.gov.tw
     電話:312 616 080

2. 明尼蘇達州教育廳 tong.yang@state.mn.us
     電話:651 582 8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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