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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專區
華語教師
已結案
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師赴日本大阪中華學校任教通告(113008T)
2023-12-22 14:06:50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日本 大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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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大阪中華學校 |
負責人名銜 | 蔣 燁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3-04-01至114-03-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1)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
(2) 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具備小學教師資格尤佳。 (2)諳日語者(2級以上)。 |
待遇 | 稅前月薪 學校支付15萬日幣日幣 |
其他待遇 |
1. 住宿自行安排或由學校提供單人(並備有冰箱及洗衣機)之宿舍,惟獲聘教師須支付每月5萬2千日幣房租(含有公共設施費用),水、電、瓦斯及網路費則依據實際使用情形自付,其中宿舍租用之押金由本校支付。 2. 協助辦理日本地區國民健康保險及工作簽證,日本工作證辦理手續費由學校負擔,惟日本國民健康保險費、日本稅金需自行負擔。 3. 依學校行事曆休假(含國定假日,春假、寒暑假),1年保證休假天數為130日。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3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日本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60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以華語課程為主,每週為24小時(另外,週六下午2小時華語課程,年間約32次,每次支付6400日幣) 2. 小學全科,各年級華語文相關。 3. 行政支援工作。 4. 承接導師工作。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小學生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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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3 年 02 月 23 日 17:0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華語教師依上開要點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獲聘華語教師赴國外學校任教前,應參與行前講習;另每年應參與增能培訓課程,研習時數至少18小時。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大阪中華學校無實施遠距教學,如聘期開始前仍無法赴任,將延後聘期。
10.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大阪辦事處派駐人員:林育柔教育秘書 學校法人大阪中華學校 連絡人:鄭若梅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