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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美國學校任教 第112018T號通告
2023-03-27 08:43:20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美國 加州 蒙特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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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Middlebury 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
負責人名銜 | Laura Burian (Dean of Teaching, Learning, and Faculty Development)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2-08-31至113-05-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於我國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之外語能力條件,並具有對外華語教學經驗。 2. 具有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優先考量。 |
待遇 | 稅前年薪 |
其他待遇 | 每學分1,500美元,每學年8至12學分。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 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2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 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任教地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300美元)。 3. 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每週授課至少4小時、最多8小時。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200級或300級學生(相當於大學第2年或第3年課程) |
申請須知 |
1. 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1) 應徵信函(Cover letter)。 (2) 中英文履歷。 (3) 至少2名推薦人之姓名、電話、email。 (4) 自我介紹及簡述教學理念之中英文錄音檔(長度以5分鐘為限,請提供線上載點或線上連結網址)。 (5) 15分鐘實際課堂教學影片(請提供連結網址)。 (6) 在臺灣設有戶籍之證明影本。 2. 請將以上資料統整為1份PDF檔,並於截止日前email「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 3. 申請者若為國內學校現職教師或各大學校院華語中心教師(包括兼職或在學學生),須由所屬學校出具推薦及同意公函(合為一函,中文即可),以電子公文方式送「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並副知「教育部」。 4. 請於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lmit.edu.tw/SC)登錄註冊後,再於通告內點選「我要應徵」,未註冊者不予錄取。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4 月 30 日 17:00 |
備註 |
1. 本案依「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獲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2. 華語教師補助期間以一年為原則,獲國外學校續聘者得延長補助;每名華語教師受領教育部補助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四年。 3. 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 本表中未列明之權利義務事項,請於申請時自行向擬聘學校洽明,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於聘約中訂明。 5. 國內現職國小、中等學校教師請事先取得所屬學校同意、機關(教育局處)備查並副知教育部。另請瞭解赴任國外期間可能涉及之人事規定,又赴海外任教期間無法採計為「退休年資」。 6. 錄取者請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並自行負擔相關費用,逾期未取得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上述相關程序者,喪失本案之錄取資格。 7. 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師接續執行。 8. 獲聘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學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9.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1. 駐舊金山辦事處教育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