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師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師赴法國學校任教 第112012T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法國 巴黎 |
---|---|
合作單位 | 法國國立東方語文學院 |
負責人名銜 | 法國國立東方語文學院漢學系系主任Zhe Ji教授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聘期起訖 | 112-09-01至113-08-31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
待遇 | 稅前月薪 1755.98歐元,分別由法國國立東方語文學院提供877.99歐元,教育部提供877.99歐元(由生活補助費提撥支應)。 |
其他待遇 |
華師需自付: 1.本案教職月薪:1755.98歐元之薪資稅賦。 2.社會保險等各項法定保險(依校方規定核算)。 |
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1,500美元,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其中提撥877.99歐元(實際美元數依付款時兌換匯率為準)支應本案教職月薪,並依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法國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1,750美元)。 3.初次應聘時得補助1次教材教具費300美元。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授課時數:每年平均授課256小時,每學期上課13週。 授課內容:本校大一至大三生,使用Méthode de Chinois及自編教材。 考試:出題、監考與批改試卷。 活動:協助系上上學期話劇社演出,一學期3次。 |
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無 |
授課對象 | 大學生、碩一生 |
申請須知 |
1.申請者應繳交資料如下: |
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4 月 03 日 23:00 |
備註 |
1.本案依據「教育部補助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受聘教師須經核定始予聘用,赴任前須與教育部簽訂行政契約。 |
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法國台北代表處教育組徐麗天秘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