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助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比利時學校任教 第112008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比利時 比利時法語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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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實際任教學校依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協調比利時法語區各高等教育機構/成人教育機構分發。本助理職缺因申辦工作許可需求,或需至兩所以上學校協助華語教學。 | |
負責人名銜 | 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Wallonie-Bruxelles International)獎學金處處長Pascaline VAN BOL女士 | |
擬聘教師數 | 3 名 | |
聘期起訖 | 112-10-01至113-05-31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1) 國內各大學校院以上在學生。 (2) 具一定英語能力基礎(B1程度)。 (3) 具基礎法語能力基礎(A2程度)。 2.具以下資格者優先考量: (1) 國內華語文教學相關系所或學程之在學學生。 (2) 國內大學校院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校院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者。 (3) 法語流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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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稅後月薪 1000歐元(依物價指數調整) | |
其他待遇 |
1.法語區政府國際署支付助理私人生活中的第三人責任險、部分健康保險。 2.接受分發助理之教育機構將支付助理於職場之第三人責任險及個人意外險。 3.膳宿等由教學助理自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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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項目 | 補助臺灣至比利時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補助款上限1,500美元,實報實銷)。 | |
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內容與時數:政府立案之高等/成人教育機構課程,每週12小時至16小時。 2. 協助華語教務及試務(口試、出題、閱卷、監考等)。 3. 學生華語作業批改。 4. 與校內其他教師合作,擔任與華語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 5. 負責其他學校指定之華語教學相關任務,如文化活動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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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本助理職缺因申辦工作許可需求,或需至兩所以上學校協助華語教學。 | |
授課對象 | 各高等/成人教育機構學校學生 |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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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2 年 03 月 15 日 00:00 | |
備註 |
1.本案依「教育部與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國際事務署間語言助理交換合作備忘錄」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未盡事項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 2.曾受領教育部補助赴國外學校擔任華語教學助理者不得再次申請。 3.本案申請者,經核定錄取,不得再接受其他華語教學人員聘任,倘有上述情事,則註銷當年度其所有華語教學人員錄取資格。 4.錄取者須自行辦妥護照與任教國簽證等證件,倘未及於聘期前辦妥簽證赴任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請申請人提前注意簽證辦理相關規定。 5.任教期間,除緊急事件外,請勿申請休假或請假回國、旅遊或提早結束授課期限。 6.任期屆滿請配合校方辦理工作及教學之移交報告及說明,供下一任教學助理接續執行。 7.錄取之華語教學人員須參加教育部指定之行前培訓,並於任教期間每半年至「華語教學人才庫」(網址:https://ogme.edu.tw/Sc)繕寫任教心得及成效報告(包括當地華語文教育相關資訊),同時無償提供教育部宣傳、推廣或成果發表使用;另應配合教育部華語教學相關活動進行經驗分享。 8.實際分發結果依據教育部及比利時法語區政府共同決定,當事人不得異議。 9.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本通告保有延期、變更或中止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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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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