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外華助
教育部112年補助華語教學助理赴盧森堡學校任教 第112001A號通告
單位:教育部
地點:教育部10051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任教國家 | 盧森堡 克萊沃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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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單位 | 愛德華史泰欽國際學校 | |
負責人名銜 | 林雅婷 | |
擬聘教師數 | 1 名 | |
聘期起訖 | 112-01-15至112-07-15 | |
教學人員資格 |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聘期內具國內學生身分): (2)國內大學以上在學學生,曾於國內大學對外華語教學師資培訓 班修習100小時以上課程,獲有證書。 2.具以下語言資格者優先考量:具基礎法語能力(至少A2程度)、或基礎德語能力(至少A2程度)、或具一定英語能力基礎(至少 B1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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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 | 稅前月薪 800歐元 | |
其他待遇 |
1.校方將向盧森堡政府申請補助經費,提供華語教學助理每月 800歐元並協助找尋住宿事宜。 2.校方將提供當地國職場保險費、簽證申請所需證明。 3.校方將提供培訓機會,有參加國家機構培訓課程之可能。 4.教學助理應自行負擔稅賦、住宿膳食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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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補助項目 | 1.聘期內每月生活補助費800美元,依於當地實際任教天數核給。 2.初次應聘時,補助臺灣至盧森堡往返最直接航程經濟艙機票1張(實報實銷,補助款上限 1,500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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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內容 (教學及行政) |
1. 授課內容與時數:協助華語教學(每週授課時數至少12小時、負責華語教學相關職務例如設計文化活動以促進語言學習等。 2. 參加學校相關會議及工作小組,視需要與其他教師合作,負責與華語教學相關之行政工作。 3. 學生華語作業批改及協助華語試務(出題、口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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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期間注意事項 | ||
授課對象 | 年齡9-15 歲之中小學學生及成人 | |
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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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截止日 | 臺灣時間 111 年 11 月 05 日 17:00 | |
備註 | 1.本案依「教育部補助選送華語教學人員赴國外學校任教要點」規定辦理補助及成效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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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聯絡人及聯絡方式 | 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教育組 承辦人:林雅婷秘書 電郵:belgium@mail.moe.gov.tw 電話:+32 (0)2287 2832 地址:26-27, Square de Meeûs, 1000 Bruxelles, Belgium |